附6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所有基建工程、修缮改造工程都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定的质量标准、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两者质量要求不一致的,按照质量要求高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施工单位认真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特别对施工具体方案和安全措施要督促落实。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管依据
(一)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二)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
(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第四条 校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
(一)掌握施工图纸设定标准、说明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的全面情况,熟悉工程关键部位的设计要求。
(二)主要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等的监督管理,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严格审查出厂合格证,检测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必要时要对材料和设备厂家进行实地考察求证。
(三)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的防线定位管理,施工单位测量放线后,项目管理人员要组织监理等有关人员对其轴线、标高、位置进行测量复核;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检测。对建筑物、构筑物地基的边坡治理和地面排水,要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
(四)重要承重结构、主要部位的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在进行下一道施工程序前,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办理隐蔽工程手续。
第六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掌握分析质量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按期填报“建筑安装工程情况月报表”。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逐段、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专业技术人员有权做出纠正或返工的决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会同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解决,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