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公用房产和基础设施修缮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审计、招标采购、工程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修缮改造项目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及其他渠道经费,对学校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第二条 总务处是修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按立项审批程序进行项目立项,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保修工作,协助进行项目审计等。
第三条 项目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设备购置及安装施工,涉及建筑结构、地基开挖的项目,由总务处配合实施。
(二)财务处负责向教育部上报项目立项材料、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办理资金结算。
(三)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维修需求和功能要求,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修缮改造。
(四)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严格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标管理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招标控制价审计;负责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负责预算在4000万元以上(含)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隐蔽工程、变更洽商、竣工决算等)。
(六)保卫处负责项目中有关消防、安防设计方案审核和施工过程配合,负责施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七)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项目中有关网络设计方案审核和施工过程配合。
(八)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加强项目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做好信访举报的接待和核查工作,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开展警示教育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四条 每年9月底前,总务处向项目使用部门征集下一年度修缮项目需求,纳入学校修缮改造计划项目库。
第五条 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确定下一年度修缮改造计划,其中较大型项目向教育部申报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
第六条 根据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总务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经费预算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学校年度计划外项目,如必须实施,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按照学校预算经费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抢险抢修
(一)总务处负责建筑物、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项目的抢险抢修;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
(二)抢险抢修项目发生后,抢险抢修部门应立即组织校内维修人员或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抢险抢修,同时电话上报分管校领导。
(三)抢险抢修部门应于项目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预算外支出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办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总务处在项目实施时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工期、经费控制、施工安全及合同管理,及时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第十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要填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有房屋修缮改造审批表》,总务处、保卫处、网络与信息中心对项目中涉及的土建和水暖电、消防、安防、网络、能源计量等专业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总务处须在项目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效内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要以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谈判记录或纪要等关键支撑材料为依据,按照合同签订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
第十二条 针对项目金额较大、涉及专业多、专业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
(一)项目正式启动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项目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技术交底,论证完善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论证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和预案等施工管理资料;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材料、项目管理团队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三)施工单位须到保卫处、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安全保证金。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质量监管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和执行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进度款支付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及签证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和保修管理严格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如重点设备和重点项目的保修要求有特别要求,应在项目合同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学校审计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结算价审计费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款支付
(一)项目竣工结算经审计后,项目负责人组织起草项目付款报告,填报经费支付审批表,按照学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二)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结算资料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管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建筑物使用部门不得私自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位置、线路、走向。自用设施的维修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未经学校批准,使用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周围的任何地点搭建棚舍、围栏,不得增置设施,不得在楼房外墙等部位安装、书写、涂刷有碍建筑物外立面整体观瞻的广告或色彩。违者学校将强行拆除和恢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凡因装修、增置设施或因实施自用部位、设施维修等工作造成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渗漏、堵塞,妨碍或影响相邻单位正常使用或危及他人安全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修复设施,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参与项目工作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管理规定,任何人有权力和义务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反映、检举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