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矿大京审字〔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指对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选聘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投资估算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都要实施全过程审计。投资估算在4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集中采购建设工程,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分散采购项目,按学校规定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条 选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列入建设成本,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与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方式、内容、职责、权限等条款。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学校的委托要求制定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并选派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全过程审计组,认真负责地实施全过程审计,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八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的招投标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设计标准和设计范围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
(三)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及概算总额是否在批准的投资估算限额之内。
第九条 招投标阶段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准确;
(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投标报价的审核;
(四)招标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
第十条 施工阶段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等;
(二)隐蔽工程的现场查看和验收;
(三)主要材料及大型设备采购价格的审核与确定;
(四)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五)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的审核与确认;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七)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
(八)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审核。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全面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投资立项的相关资料送交审计组;
(二)审计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投资立项方案,并将最后确定方案的书面资料送交审计组备案。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审计组审核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并开展招投标工作;
(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拟定的勘察、设计合同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五)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进行完善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四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审计组,审计组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经充分沟通后,出具审核结果,最终结果需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确认;
(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拟定的各类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前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
1.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拟订的施工合同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2.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完善后,按照学校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向审计组提交一套完整的合同资料存档备案。
(二)工程洽商、变更的审计
1.施工单位逐一编制工程洽商变更资料,经监理单位初步审核,按学校规定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送审计组;
2.审计组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资料,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按规定送达的工程洽商、变更,其费用不得计入结算。
(三)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1.施工单位提交当期完成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审计组;
3.审计组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材料设备采购的审计
1.建设工程所需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提前向审计组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组对上述资料进行评估,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审计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种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参照审计意见,按不高于审计建议价格,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择优选购材料设备,并将最终的定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组备案。
(五)工程索赔费用的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资料;
2.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3.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索赔事项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审计组;
4.审计组进行复核,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5.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费用。
(六)隐蔽工程的审计
1.隐蔽工程验收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计组;
2.审计组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留存现场测量记录和照片等验收过程材料,并将验收情况反馈给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准备竣工结算资料;
(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监理审核后的完整的结算资料送交审计组;
(三)审计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报告进行竣工结算。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在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一)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和评价工作;
(二)通过招标的形式负责选聘、委托社会审计机构;
(三)会同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定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的方式和内容;
(四)负责组织协调整个审计过程,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提交的咨询意见和咨询报告进行审查,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落实;
(六)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配合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和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除履行其正常的建设项目管理职能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并签署部门意见,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遵守审计程序、落实审计意见;
(三)及时向审计组沟通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协同学校审计处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受学校的委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委托协议,完成各阶段的审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监督,对提交的审计意见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派驻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和具有相应工程专业能力的工地审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三)负责编制并落实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
(四)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事项进行审核;
(五)对审计事项完成审核后,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学校审计处等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对所有审核过程材料及结果性文件按审核时间、专业等进行统一编号、分类整理,在全过程审计结束后,及时移交给学校审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过程中,未经审计的事项,一律不得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京审字〔2009〕2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