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审计效率,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学校建设资金合规、合理、合法和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矿大京审字〔2017〕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土建、水暖、电气、给排水、安装、装饰、市政、安防、网络、道路、园林等工程,凡工程总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均应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是指学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将完整的结算资料及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依据报送资料,对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最终审定。
第四条 学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均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也可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项目管理部门对支付的工程款应进行合理控制,预付工程款时应留足尾款,合同尾款及洽商签证金额应在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按规定支付。学校各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若超付工程款,其后果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审计费用的支付
(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取审计费;
(二)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列入建设成本;
(三)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工程结算价款,以5%(含5%)审减率为标准,审减率在5%以内的,审计费全部由学校支付(在工程项目成本中列支);若审减率超过5%,超过部分的审计费则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将该审计费用支付条款明确约定;
(四)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的工程项目,审计费支付完成后,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对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竣工结算审计送审确认单》,签订相应的送审承诺。结算资料应在送审时一次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进行预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纸质版送审资料须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本部门公章;
(二)审计处负责结算审计工作,并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对,确定审计结果;
(三)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后,在审计结果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由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处根据审计结果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审核结果报告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开工前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金的落实情况,有无超规模、超投资等问题;
(二)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文件及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对工程预算的编制依据、工程量、价格及各项费用的计取等进行审计;
(四)对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核;
(五)对工程洽商变更的内容及程序、施工现场签证、材料设备的采购认价、隐蔽工程的验收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核;
(六)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工程量、套用子目及价格、各项费用计取等进行审计;
(七)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等。
第九条 对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颁布的预算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工程计价文件等;
(三)建设工程的立项及审批文件,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图纸,结算书等项目资料;
(四)学校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规、规范等。
第十条 对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的要求:
(一)施工中应及时办理工程洽商、变更签证单,无特殊情况审计阶段不得变更和补办。确需变更和补办的,应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签订洽商变更,报送审计处审核;
(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漏算、少算的项目不予增加费用;确需补充资料的,应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送审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照有关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工程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人为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中发现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及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京审字〔2008〕1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