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本信息 >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09:0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办法》(京组发〔201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需要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组织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四条 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第五条 处级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部应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市委十五条意见和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干部群众有意见,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二)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个人事项报告等工作中,对处级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倾向,缺乏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和干事创业激情,在干部群众中存在不良反映,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四)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或不满意率超过10%,或者优秀称职率与上一年度相比下降幅度较大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出国(境)审批备案、处级干部请假制度,或违反在规定期限交还所持出国(境)证件等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有信访举报,但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或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所涉及,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八)较长时间处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干部群众有反映,有必要对其本人进行提醒的;

(九)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问责处理的干部较多,或所在单位的信访举报数量短期内上升幅度较大,需要向责任领导或主要领导沟通提醒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情形。

第六条 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处级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

第八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部长、组织部分管(协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或委托提醒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由主管校领导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提醒谈话时,应向提醒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通知书》。《提醒通知书》中应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通知书》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报送组织部。

第三章

第十条 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处级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以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处级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一)在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央、教育部党组、市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道德品质等方面有反映,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三)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推卸工作任务的,淡化工作目标、放松工作标准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选人用人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维护班子团结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被干部群众反映有插手工程,或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经商办企业说情打招呼等行为,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七)所填报的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与抽查核实结果不一致的;

(八)在干部选任等相关工作中被干部群众反映存在“跑官要官拉票”等行为的;

(九)上级组织或其他部门转来关于干部有关问题,未作准确界定,为核实情况,有必要以函询方式由本人说明的;

(十)就同一问题经多次提醒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映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处级干部进行函询,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处级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处级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也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本人转交《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应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 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级干部本人向组织回复的书面材料不归入干部个人档案,由组织部妥善保管,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党组、市委、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为不胜任现职岗位,但可以不进行组织调整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教育部党组、市委、学校党委有关意见精神,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不严格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十)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一)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分管单位、部门或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二)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四)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多次提醒仍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或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十五)就同一问题经多次提醒、函询,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映的;

(十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处级干部进行诫勉,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处级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处级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各院、部、处、室正职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对各院、部、处、室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组织部长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由主管校领导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三)对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由主管校领导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在谈话时直接发出《诫勉通知》,由被诫勉人在《诫勉通知》上签字,《诫勉通知》自发送之日起生效。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进行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等;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自发送之日起生效;诫勉事项应同时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诫勉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受到诫勉的处级干部,在组织谈话或在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正确对待组织的诫勉,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把整改措施书面报送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受到诫勉的处级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四条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解除诫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应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处级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通知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归入个人文书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处级干部管理教育、考核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处级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2020511


上一条: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材管理办法

下一条: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