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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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23:5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以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对基建项目的规划与立项申报、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施工组织、档案管理、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落实完成,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当好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决策的参谋;

(二)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向教育部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申报校园总体规划并负责监督和实施;

(三)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负责项目选址、立项、地质勘查、环境和水土评价、设计、施工图报批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基建项目各类合同签订、备案和实施工作;

(六)负责基建项目投资控制、建筑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六)协助审计处做好工程审计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工程款支付和工程财务决算工作;

(七)负责基建项目各类资料(文件、图纸、合同、技术及其他资料)的收集、归档与移交工作;

(八)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校园规划编制要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划标准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六条  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校园规划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编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校园。

第八条  校园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第三章 立项与前期工作

第十条  基建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由总务处提出建设方案,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审议论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单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深度。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须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的相关制度,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或采购。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的报建程序,接受北京市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前期规范,手续完善。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审计等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同时实行合同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对拟进入施工阶段的项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学校规章制度组织进场准备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将“质量优良、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到施工管理全过程,总务处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资金控制、生产安全、建筑质量、现场管理、工期控制和后期保修等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做好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等开工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范控制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审图、报建各项手续及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不得盲目压缩和随意拖延。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社会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总务处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施工质量监管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6)。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安全监管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7)。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和造价,竣工结算价不得超出项目批复金额的10%,否则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3)。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单笔付款5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支出,在支付款项前,总务处应将项目合同、付款申请单、发票及由总务处、施工单位和监理签字确认后的《项目进度确认单》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组织开展项目付款审计。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四方验收”,制定报验方案,申请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基建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详见附9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及产权证书。在基建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五章 监察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督、严格管理、加强防范;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自觉接受北京市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监察,接受教育部基本建设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及对重点项目的专项稽查,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对基建项目进行审计,符合跟踪审计要求的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要将学校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

第六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总务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备案,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汇总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及北京市城建档案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中矿大京基〔20078号)同时废止。


附: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5.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6.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7.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8.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

9.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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