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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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23:5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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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政策要求,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立项管理,促进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基建项目,项目立项分为校内立项和教育部批复两个阶段。立项批复是指获得教育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对项目的备案意见。

第三条  项目立项要符合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政策、规划要求;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要求;要遵循“规模适度、功能适宜、风格延续、文化传承、节能环保、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模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确定,项目实施计划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财务资金安排。

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常委会,项目立项论证机构是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项目立项承办部门是总务处。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 总务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主要功能、用途和性质;

(四)项目规模初步设想,包括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高度、楼层数、功能定位等;

(五)项目拟建地点的大致范围;

(六)项目的资金来源(如:国拨投资、自筹资金等);

(七)项目用地规划简图。简图应能反映拟建工程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  项目立项申报书提交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论证和审议,形成评审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上报。

第八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或教育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立项申报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经教育部批准已列入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中的建设项目,除规划设计、土地征用、申请资金等环节的工作需要,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学校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按照学校立项程序通过后,报教育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条  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备案意见后,总务处根据批复意见和要求,完成计划、用地、环境和水土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前期手续和论证工作,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抗震、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报批程序,做好招标、设计和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文件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质量和深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环节,应提供: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

(三)项目选址和条件;

(四)项目建设内容和方案(包括规模、功能、建设方案);

(五)初步投资估算、筹资方案、资金使用计划;

(六)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七)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初步评价;

(八)投资风险初步分析等。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环节,应提供: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和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节,应提供: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及节能评估材料,资金筹措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立项过程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项目,应及时完成项目建议书报批工作,并在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前一年度的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超过备案金额20%的,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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