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基建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2016年印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及时筹集和使用基建资金;保证学校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严格审查基建项目预决算,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基建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预算内基建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自筹基建经费也应专项列支、账目明晰。
(二)经济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建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控制原则:为严肃基建投资计划,确保工程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基建资金用量应控制在计划额度内。如经论证,确需增加的,需按有关程序报批。工程款项支出严格按学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报批,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
(四)资金管理的“三算”原则
“三算”是指基建工程项目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和竣工有决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长对基建资金的管理负总责,主管财务、基建副校长负领导责任,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负责全校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校内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用款;
(三)负责编制、报送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严格按规定结算,定期核对资产账目,及时清理往来款,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按规定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监控相关合同的签订;
(六)协助总务处做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准备工作,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审计结束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七)定期做好基建财务分析,切实履行好参谋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投资预算是学校基建项目年度支出计划,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务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学校基建资金情况,以及本年新建、续建项目编制的细化预算。
第七条 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预算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编制正式材料,并严格按基建审批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提高预算的严肃性。
第八条 学校基建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
(三)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四)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五)基建项目贷款;
(六)基建项目捐款;
(七)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九条 基建预算支出用途
(一)待摊投资;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三)设备投资;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基建转出投资;
(六)其他投资。
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条 基建资金结算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按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的约定,依照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和材料,手续完备方可付款。在建项目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但已列入学校当年计划,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合同制管理,财务人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和工程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并且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完备方可付款。
第十三条 所有基建工程费用的开支除严格按合同履行外,还应附有工程进度表和监理的审核手续,填列《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建工程款(费用)支付审批书》,经请款单位、监理、总务处、财务处逐级审核签字,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规定审批签字后方能付款。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时进度款支付累计金额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最高付至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经总务处等管理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付款。
第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的履行,其份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30%,并可根据合同规定陆续冲抵工程进度款。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价审计服务费约定。工程结算价审计中以施工单位报审价为基数,审减率在5%以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若审减率超过5%,超过部分的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或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章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结算书,总务处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书的初审工作,审计处在审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后,将竣工审计结算书交总务处和财务处各一份办理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学校审计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金交付手续,总务处按照学校工程移交相关制度办理移交手续,办理项目产权证书。基建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调账。
第六章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是基建财务工作的年度总结,是反映基建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学校重要的基建财务档案。学校总务处和财务处应做好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财务结算资料;上年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账务核对、财产资料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办理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主管部门对各类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必须经编制人员签字、复核人员复核,财务处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签字审核后上报。
第七章 基建财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基建财务分析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基建计划和基建投资、基建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或某一个基建项目的基建财务状况、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以此得到对基建活动情况的规律性认识。
第二十五条 基建财务分析主要内容
(一)基建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向分析;
(二)基建工程造价分析;
(三)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四)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及投资管理中存在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总务处应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基建财务分析的有关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对基建工作中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都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财务管理人员应主动参与到基建工作中的各环节中去,切实履行职责,制止和纠正各类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基建财务人员要定期进行相关的岗位培训,熟悉基建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提高分析和判断能力,控制工程成本,降低财务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基建工程各环节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和相关部门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基建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