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名义签订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学校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五条 下列内容原则上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及调整的规则;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的规则;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文本,招标的工程原则上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模板中的格式合同。
第七条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实行台账管理,项目管理科负责编制合同台账,按财税管理规定开展印花税缴纳等工作。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总务处确定合理工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
第九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学校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 学校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总务处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额的30%,完工时进度款支付累计金额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最高付至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执行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项目负责人将情况报告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合同的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项目管理科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形成与订立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确保合同资料完备齐全。
第十六条 归档的合同及基础资料均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
第十七条 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施工发包、供货和安装等合同签订前需报送审计处审核,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和管理接受学校法务部门的审核,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的监督和监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