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变更是因工程项目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到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做出的调整。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坚持原则
工程变更应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坚持节约投资、确保质量、完善功能等原则。
第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图纸质量控制,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签证)。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四条 坚持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条件如下:
(一)学校或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的认为有必要改动工程变更;
(二)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的情况;
(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四)施工中发现现场客观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无法保证其质量;或者由于地质、水土、文物、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五)在不影响使用功能且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技术和施工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的;
(六)施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就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七)有利于改善项目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八)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有利于提高工效、改善施工套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工程量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的;
(七)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对事态控制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八)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批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分为小型、一般、较大、重大等四类,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小型变更(签证)(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经设计、监理审核签字,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一般变更(签证)(金额大于5000元不超过50000元(含)),经设计、监理审核签字,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专项研究会,形成工程会议纪要,并报主管副处长审批后实施;
(三)较大变更(签证)(金额大于50000元不超过100000元(含)),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专项研究会,形成工程会议纪要,经主管副处长审核、处长签字后实施;
(四)重大变更(签证)(金额大于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含)),履行较大变更(签证)程序后,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后实施;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若工程变更涉及工程投资总额的调整(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变更金额达到10%,使用非财政资金项目变更金额达到20%),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程序
(一)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监理单位确认,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二)建设部门造价人员对变更(签证)进行复核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办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根据变更类型、审批权限,完成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估算金额超过(含)项目中标价1%的变更(签证)需审计部门确认;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在完成变更(签证)报批手续后须报审计部门审核,根据审计意见,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资料,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四)因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等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项目负责人可边汇报请示,边组织实施,边及时进行报批程序,按照主管副校长同意的方案,完成审批手续,并留存相关的影像资料;
(五)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须至少提前30天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一切经济损失,建设单位不予认可,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在隐蔽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管理部门、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共同现场签认,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且签证须附影像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七)施工单位须在签证内容实施验收后28天内提交完整的书面签证资料,逾期不予签认;建设单位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14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八条 规划调整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不属于原招标范围)属于新增子项,按照工程变更工作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应以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编号及归档。
第十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学校规定的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由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较大变更,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未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措施、工艺不当,而导致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盲目变更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