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财务报销和借款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借款报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费用报销遵循“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由各学院、各部门以及各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负责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
第三条 审批人员权限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中的支出或借款金额以同一笔经济事项确定。一次支付同一单位款项不论收据张数多少,按一笔经济事项处理;同一借款人、同一事由借款不论借条张数多少,按一笔经济事项处理。
第四条 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并互相监督和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费用发生完毕后,经办人应及时将收集到的费用单据加以整理归类,填制学校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或“固定资产验收及报账传票”,规范粘贴票据,粘贴过程中应区别费用性质(如:办公用品、书报费、实验用品、维修费、市内交通费、招待费等)分类粘贴,便于归类计算和整理。
第六条 经办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应真实准确,将费用发生金额、票据张数等要素填写齐全,并签署本人姓名,交共同参与的人员复查,并请实物验收人员在验收一栏上签署其姓名。“费用报销单”的金额一律不允许涂改。
第七条 实物验收工作由各学院、各部门或各项目(或课题)经管实物的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必须是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并且是学校的正式职工。
第八条 经办人应将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 或“固定资产验收及报账传票”,送交本学院、本部门或各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进行审批,各学院、各部门或各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应重点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费用预算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应在“费用报销单”、 “差旅费报销单”、 或“固定资产验收及报账传票”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署名字。超出本人审批权限的,由各学院、各部门或各项目(或课题)负责人送有关部门或学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报销测试费、加工费、试验费、协作费、合作费等费用,除取得正规票据外,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还要附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通知文件,经费结算清单和正规票据。
第十一条 外出学习和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本单位审批单和正规发票。
第十二条 校内公用房屋装修改造,须事先经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审批立项,工程结算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未经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审批立项,财务处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付款人或缴款人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或矿大(北京)。
2.有填发日期、填发人、并盖收款单位公章(即财务专用章、财务结算章、发票专用章等)。
3.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和总价必须清楚、工整、正确。
4.与经营性单位的购物、服务性支出等结算业务必须取得盖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与机关、事业单位的专项结算业务必须取得盖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专用收款票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因公借款,《借款申请单》必须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款项的合理使用,并督促借款人按时报销还款。
借款人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工或博士后人员。临时工及各类学生不得从学校借款(本科生、研究生因病住院借款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