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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2日 00:00 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票据使用,有效治理乱收费,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的收费行为,均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及经学校批准财务处监制的校内结算单据。

第五条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

(二)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六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学校向中央财政上缴教育收费收入。

第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暂收款项。由各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代收款项。由各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和救灾捐款等。

(三)校内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五)学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属暂收代收性质并需转拨的资金。

第八条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接受企业、社会及个人的捐赠。

第九条 《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主要用于学校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及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所列其他门诊收入项目。

第十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版面费收入;

(二)资产出租、出借、转让收入;

(三)会务、会议费收入;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收入。

第十一条 《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科研研发和技术收入;

(二)实验室对外开放收入;

(三)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收入。

以上款项的付款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学校可以出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财务处根据管理需要监制的校内结算单据等。

第三章 票据的领取及核发

第十三条 各类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配发、统一管理。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擅自购买、印制票据,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第十四条 各部门凭《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内收费许可证》领用票据。

第十五条 对于临时性收费,应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票据领用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预计收费总额等项目,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票据。

第十六条 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度终了前,应将领取的票据交回核销。新年度起始,按需要重新领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的,学校财务处有权停止向该单位继续发放票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及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按收费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核算。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税费的服务性收费,由财务处按照服务类型的适用税率,在确认收入的同时,代扣代缴应缴税费,税费计入服务成本;对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取得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以及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票据均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得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代替财务印章。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领回收费票据后应设立登记簿,由专人负责逐本登记。多人使用的部门,使用人必须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票据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妥善保管领用票据,避免丢失。如有丢失,必须说明原因,接受学校处罚并及早登报声明作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类票据填写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如实逐项、逐栏依次复写,三联必须一致,不得开具大头小尾票据。交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第二十六条 票据开具必须书写工整,不得涂改、挖擦刮补、撕毁,错填的废票三联均必须保持完好,并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票据用完后应及时核销。核销时,应首先根据票据记账联,将收费收入上交学校;然后将收据存根联和交款汇总收据交学校财务处核销。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及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对全校的票据管理及使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三十一条 票据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规定印制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串用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的;

(四)使用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和行政印章收费的;

(五)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对于票据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学校财务处有权从该单位自有资金中扣缴;对个人的罚款,可以从其工资、津贴等个人收入中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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