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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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21:4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使教育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学校决定成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四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和学院主管本科教学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其他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学名师等校内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可依照程序进行增补。

第九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与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如实、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分送主任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各学院应成立院级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院级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变动情况报校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

第十一条 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或改革方案,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研究论证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估、国际化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专题,并提出相关论证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招生标准与办法、专业设置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重要规章制度等事项。

第十四条 审定学校自主设立的教育教学奖励,推荐省部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相关奖项等。

第十五条 参与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规划中与教学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有关要求进行校内公示,并设置异议期。若有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复议,经复议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等资料经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办公室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末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预算安排。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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