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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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21:4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规范科研决策,推动科研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合作相关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研究我校科技发展战略,鼓励科研创新,促进科研发展和科研人才培养,在学校科学研究相关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中发挥智库作用。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

第四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25人,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委员人选必须为本校在职人员,由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五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

(二)学术视野宽广,学术组织能力强;

(三)科研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四)热心学校事务,时间与精力充足;

(五)公平公正履行委员职责。

第六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需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参照退出委员的原提名渠道产生,并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如工作需要可聘请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提名,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议学校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机构的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审议学校科研发展情况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议学校有关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学术交流项目、学术或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等。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价并向校外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科研项目和奖励等。

第十九条 需要评价科学研究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邀请有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与事项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授权,可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校内知名学者组成若干评审小组,承担相应事项的评议或审定职责。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对学校整体的科学研究水平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八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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