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统筹协调我校学科建设各项工作,保证学科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学科建设相关事务的决策、咨询、审议和协调机构,旨在对学校学科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原则性强、热心学校学科建设的专家教授,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不少于25人的奇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由分管校长聘任。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和重点实验室推荐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正高级)组成,并具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委员因故需要更换时,按本章程规定调整。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与校学术委员会建立秘书联系制度,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应如实、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应促进学校对国家、地方有关学科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第十条 审议学科调整方案和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二条 审定学校学位点的校内自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指导学科及学位点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议或审定学科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事项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或主管校领导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需回避。
第十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对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校内公示,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复议后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