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实行集中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可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中矿大京资字〔2017〕7号)进行分散采购。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额度达到30万元人民币(含)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集中采购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
第八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依据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九条 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要求执行。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的项目,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标管理办法》(中矿大京资字〔2016〕8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由学校总务处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施工图进行编制,经学校审计处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非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工作,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人。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工作,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人。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采购工作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程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