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校已售公有住房管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有住房,是指教职工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购房人及配偶因另购政策性住房,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规定应腾退的已购公有住房。
第四条 住房工作委员办公室(设在总务处房产科)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已售公有住房的回购工作。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出售基准价格回购应腾退的已购公有住房,具体价格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选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回购的旧有住房纳入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管理,只租不售。
第七条 回购程序。
(一)购房人及配偶与学校签订《承诺书》及《房屋回购合同》。
(二)学校委托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选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回购价格进行评估,购房人和学校各自承担评估费用的50%。
(三)学校将回购申请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在收到国管局批复的7个工作日内,房产管理部门向购房人发送腾退房屋通知,购房人在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关费用,腾空房屋,迁出家庭户籍,交还钥匙。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房屋钥匙7个工作日内向原购房人支付房屋回购款。
(四)原购房人及配偶应及时配合学校到北京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交易相关税费根据国家和北市相关政策规定缴纳。
第八条 不按规定腾退房屋的,属于违规占有学校公有住房行为,学校将按照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违规占有期间,学校按照所占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150%向原购房人收取房屋租金,租金从原购房人的工资中扣除;不能扣除的,在房屋回购款中抵扣。
第九条 不按规定腾退房屋的原购房人是学校教职工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不按规定腾退房屋的原购房人是校外人员的,向购房人所在单位送达处理建议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5月19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