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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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6日 09:37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校公有住房管理,使住房资源更好的服务于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公寓包括单身宿舍、家庭周转房、博士后公寓、专家公寓(应急储备用房)、人才公寓及公租房。房源主要分布在学院路校区西三楼、西五楼及校园内未出售的住宅楼、沙河校区二号教工楼和沙河高教园区公租房。

第三条 租住教师公寓的对象原则上应为本校编制内(事业编制和校聘非事业编制)的在岗无房教职工,专家公寓除外。无房教职工指申请人及配偶在京无任何产权房(政策性住房和商品房),也未租住任何政策房的教职工家庭(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四条 总务处是教师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教师公寓的统筹规划;受理审批教师公寓租住申请、日常管理和维护修缮等。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提供学校年度新入职教职工信息、审核新入职教职工申请资格,及时提供教职工人事变动信息。

第六条 安排原则

1.教师公寓的申请入住遵照先申请先安排的原则。

申请家庭周转房时,同一批次申请者申请时间不分先后;同一批次申请的先入校者优先,同年同月入校的按照职务(职级)职称等级、双职工、学历、年龄、婚否顺序优先安排;条件完全相同者,女性优先安排。

2.单身宿舍的租住对象为入校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未婚教职工或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两地分居的教职工需要提供另一方异地工作或生活的证明材料。

3.家庭周转房的租住对象为入校工作时间不超过10年的已婚、未婚教职工。

4.周转房以方便无房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就近安排入住为原则,工作地点在沙河校区的教职工在申请沙河校区周转房时优先安排。在沙河校区工作优先安排资格的认定,教师人员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确定,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其办公地点确认。

5.博士后公寓租住对象为全日制博士后。

6.专家公寓是为外聘兼职专家、来校挂职干部等人员提供的在校期间生活住房,同时作为我校应急储备用房。学校进行简单装修、配备基本生活家具和电器,北京矿大文化交流中心统一提供服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人才公寓是学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预留房源,符合人才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可以租住。学校人才办公室统一调配,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8.沙河高教园区公租房是向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长期配租的政策性住房,配租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坚持正常工作;未填报《中央在京机关职工住房登记表》;本人已租住过或双职工中有一方已租住过周转房,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或者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人员,不得申请租住单身宿舍和周转房。

第八条 申请与入住

1.单身宿舍和家庭周转房由申请人本人向总务处房产科提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公寓入住申请表》,提交时本人及配偶需在房产管理部门人员的陪同下,在报名现场登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打印本人及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作为无房证明材料存档。

总务处房产科每年于3月和9月分两批次集中审核家庭周转房申请资格,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将分别在总务处网站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选房并签约入住。如遇房源不足时,总务处定期公布房源到期信息,未选房的教职工保留选房资格,按照公示名单顺序顺次选房。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在选房前重新审核申请资格。

2.博士后公寓、人才公寓的申请与审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申请人持人事处开具的入住或退房通知单到总务处房产科办理入住与退房手续。人事处负责入住人员住房行为管理,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督。

第九条 租住期限

1.单身宿舍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住期间结婚的教职工应自登记结婚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腾退手续。

2.学院路区域周转房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沙河区域周转房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无房教职工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且选择租住一处周转房。已经租住单身宿舍的教职工申请家庭周转房的,租住单身宿舍和周转房的时间累计不超过8年。租住期间个人或配偶购买产权住房或取得承租政策房的,应在新房屋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腾退手续。

3.博士后公寓租住期限应不超过博士后在站期限,出站时腾退。

4.人才公寓租住期限按照人才聘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租住费用

1.除专家公寓外,各类公寓执行同一基准租金标准。基准租金标准参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制定,原则上每两年委托评估一次。2020-2022年市场住宅租金标准为:学院路区域100/平方米·月;沙河区域40/平方米·月。

2.单身宿舍租金标准:

学院路校区西三楼,5/套,160195/月·人。

如有单身宿舍新房源时,租金按基准租金标准的15%收取。

3.周转房的租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周转房月租金标准

租金 年 份

学院路区域

沙河区域

第一年

基准租金标准30%

基准租金标准30%

第二年

基准租金标准45%

基准租金标准45%

第三年

基准租金标准60%

基准租金标准45%

第四年


基准租金标准45%

第五年


基准租金标准60%

4.博士后公寓、人才公寓的租金为周转房租金的平均值,按基准租金标准的45%收取。

5.学校为全日制博士后申请并发放住房补贴,标准为1000/人·月。

6.合住公寓、宿舍的租金按应居住人数均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按实际居住人数均摊。

7.申请周转房的教职工,在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500元的保洁押金,房产部门在收回周转房时按“房屋内无与学校无关的固定资产及物品、厨卫洁净”的标准核查验房,合格的退还500元保洁押金,不合格的,押金不予退还并转交给新承租人。

8.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公寓的租金标准保持不变。

9.应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每月租金按上月租金的50%递增。

10.教师公寓租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教师公寓的修缮、家具电器的配置、日常维护和更新等必要的专项开支从学校预算中安排。

11.居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租金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12.公寓租金每月由总务处向财务处发送扣费通知单,财务处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统一扣缴,不足部分或不能代扣的由租住本人直接到财务处交纳。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

1.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与总务处房产科签订租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规定。

2.申请租住单身宿舍和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租住资格;已经入住的,除收回公寓外,还将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纪委办处理。

3.教师公寓只能由本人居住,严禁利用教师公寓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教师公寓租住性质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除收回公寓和收缴不当获利外,还将按照该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违规期的租金。因转租转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纪委办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教师公寓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内设施。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物业管理规定,文明居住,按时缴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租资格、收回房屋;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租住公租房的教职工本人及家属要自觉遵守北京市政策房的各项法规,积极响应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社区党组织号召,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6.在优先保证符合条件教职工需求的前提下,除专家公寓外,如有剩余房源,经学校审批后,可考虑安排有实际困难的其他教职工,租住期限不超过一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承租人因聘用合同到期、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出国逾期未归等情况离岗离校的,《租赁协议》自动终止,承租人应于办理离校手续时交回公寓。承租人在聘用合同期内去世的,《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其家属应于承租人去世三个月内将公寓腾退交回学校。

第十三条 因公派出国(境)、外地挂职等原因公寓空置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在离校前主动交回公寓;特殊情况如需保留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总务处提交申请,由总务处视房源情况进行审批。未按时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退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除为餐饮、医疗、安保、物业等有学校应急保障任务的一线编外人员提供集中住宿外,其他编外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入住单身宿舍的,租期自实际入住之日起计;已入住周转房的,租期租金按原办法执行,20201月批次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租金按本办法执行;已处于周转房轮候状态的,轮候状态是指提交申请后已通过资格审核并经公示后资格和排序无异议,租期租金按本办法执行;未处于周转房轮候状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已在单身宿舍居住满5年的教职工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理腾退手续。确有困难不能腾退的,经学校审批后,房产部门与其重新签订租住协议,按床位租金的3倍收取租金,租期不超过3年,期满后必须腾退,不腾退的按逾期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住房时,承租教职工应积极配合房产部门执行调整方案。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和管理部门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0519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公寓分布表

    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公寓入住申请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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