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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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9日 09:2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推“双一流”建设,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40周岁(按申报当年11日计算)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根据每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资助情况以及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对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的科研人才和团队给予研究所需要的稳定支持。

(二)自主设计。学校对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统筹规划,教师自主选题立项,设计项目的实施过程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公开公正。学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考虑学科建设需要,通过公布申报指南、校内公示申报结果等环节确定资助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四)严格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图书馆、学生工作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总体规划。

(二)审议并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经费分配建议,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协调在管理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下设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指定专人组成。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一)公开征集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经费需求,汇总形成年度经费分配建议。

(二)组织和指导各项目需求方案征集、项目立项、检查、验收、总结等工作。

(三)监督并催办基本科研业务费总体执行进度,向上级部门呈报执行情况。

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立项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类别主要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德育及合作创新类、科研条件建设类和人才培养前瞻规划类等五大类,具体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主要服务于自然科学领域青年人才培养,分为育才、培优和卓越三个阶段。育才阶段主要通过新进教师项目,培优阶段主要通过优秀青年教师项目,卓越阶段主要通过“越崎学者”人才计划项目实施。具体项目说明及归口单位如下:

1.新进教师项目。原则上对新入职教师岗教师和实验员在入职三年内进行一次科研资助。申请当年不超过40周岁。项目周期为两年,经费分两次拨付。科学技术研究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2.优秀青年教师项目。用于资助申请当年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入职超过2年,未获得过“越崎青年学者”项目资助的优秀青年教师。项目周期为一年。科学技术研究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3.“越崎学者”项目。用于资助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围绕国际国内学术前沿、学术思想新颖的创新型人才项目。人事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二)社会科学类项目

社会科学类项目主要服务于社会科学领域青年人才培养,分为育才、培优和卓越三个阶段。育才阶段主要通过新进教师项目,培优阶段主要通过优秀青年教师项目,卓越阶段主要通过“越崎学者”人才计划项目实施。上述三阶段项目说明及归口单位同自然科学类项目。除此之外,为鼓励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特设立社会科学专项项目。具体项目说明及归口单位如下:

社会科学专项项目。用于资助申请当年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的教师。项目周期为两年,经费分两次拨付。科学技术研究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三)德育及合作创新类项目

德育及合作创新类项目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人才培养、德育教育和国际合作等,主要包括: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等,具体说明如下:

1.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用于资助青年教师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水平科学家的合作,加快科研人才国际化,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人事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2.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用于支持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务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3.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用于支持研究生开展创新科研实践活动,参加科学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等。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研究生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4.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用于支持在校优秀教辅人员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学生工作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四)科研条件建设类项目

主要包括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科研基地创新能力专项项目。具体说明如下:

1.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支持学校科研基础设施、科研服务支撑、文献资源保障等建设。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图书馆为归口管理部门。

2.科研基地创新能力专项项目。为鼓励引导校内优势资源申报各类省部级科研平台,已获认定的各类省部级科研平台(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及北京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评估优秀的行业工程研究中心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组织青年教师(含博士后)围绕重点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以及建设发展国家级前沿科学中心和集成攻关大平台。科学技术研究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五)人才培养前瞻规划类项目

学校各管理部门根据需求提出的与科研有关的青年人才培养规划及发展战略类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指定归口管理单位。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负责和参与合计不得超过两个项目。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依据实际需求,按照资助类别,拟定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案(包括经费需求、实施计划等),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汇总并形成本年度经费分配建议,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各归口单位根据审定结果组织项目立项和实施。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本单位经费需求、年度项目设置及组织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项目设立方式为公开征集和定向下达。

(二)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三)为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持,加强对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四)负责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信息、材料及时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立项,均应遵守以下管理原则并履行相关程序:

(一)公开征集。归口管理单位须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说明项目申报要求。以定向下达方式设立的项目不须公开征集。

(二)公平评审。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公示结果。通过评审的拟立项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四)签订任务书。归口管理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归口单位将完成立项程序的项目文件和当年资金使用计划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财务处根据分配方案和立项需求进行财务立项并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按照任务书内容或项目实际进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每年年底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及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对项目和经费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项目重大事项的变更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凡执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组织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终止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时,归口管理单位应按任务书或项目实际设置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凡有下列情况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存在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规定行为。

(二)未履行相关手续,对项目任务书中的要求做出调整,导致严重不符合任务书约定。

(三)未能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验收。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按年度拨款,每年630日前,项目经费执行进度不得低于50%;每年930日之前,项目经费执行进度不得低于75%若在930日之前未达到75%执行进度,剩余经费将全部收回);每年1130日之前,需完成项目经费执行的全部进度。未执行完的当年经费学校将全部收回,项目剩余经费将不再继续拨付,且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资格两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将终止该项目剩余经费的使用,剩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的内容与额度执行。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小型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员劳务费和其他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除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和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类项目外,应严格控制劳务费等人员费用。理工类项目劳务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0%,人文社科和管理类项目劳务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为国有资产,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和著作须进行标注,中文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同时附带各类项目基金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中矿大京科字〔20128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滚动资助暂行办法》(中矿大京科字〔201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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