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所属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办企业包括学校全资企业和参股企业。学校全资企业是指由学校投资创办,持有营业执照,产权完全归学校所有,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经济实体;学校参股企业主要是指学校通过转化教师科技成果或学校无形资产获得股权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经资委工作小组)是监督管理企业的领导机构,中矿大(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校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办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校办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第五条 学校一般不再增设新的全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积极鼓励教师科技成果转化,增设适量参股企业,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学校股权。
第六条 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
(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资产公司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招聘、报批、聘免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全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金,需经资产公司审核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全资企业变更上述登记事项时,需经资产公司审批。
第七条 全资企业的注销,由资产公司提出处理方案,报经资委工作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三章 全资企业日常管理
第八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所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学校的投资收益。
(二)按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依法向国家纳税,按规定缴纳利润和有关费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校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经营。
(四)维护学校的声誉和企业自身形象,在业务活动中重合同、守信誉,讲求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十条 学校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财产均为国有资产。学校拥有所有权和收益权,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一条 除资产公司外,学校提供给企业的资产均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一)依据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企业定期缴纳所用学校的水、电、暖费用。
(二)使用学校房屋、设备等资产按学校核定的价格计收资产占用费,企业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缴纳。
第十二条 全资企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外进行现金投资,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进行固定财产转让。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委规定,鼓励大学科技园外向发展,通过其知识产权或轻资产评估作价参股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科技园分园区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学校委托科技园管理房产的租金全部上缴学校。
第十五条 经资委工作小组每年审定每个全资企业的上缴任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与各企业负责人签订《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因不可抗拒原因或企业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的,适时调整上缴任务。
第四章 全资企业的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全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资产公司按程序实行公开招聘,报经资委工作小组审批;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名、报资产公司审批,审批后方可聘任;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由企业自主聘任。
招聘的法定代表人为处级、科级干部的,另行履行批复手续。
第十七条 聘任到全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为学校在编职工的,保留其原行政职级和技术职称,可按照原职级或职称参与职级或职称的晋升竞聘。其日常管理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全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科学的、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职工薪酬体系。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薪酬由所在企业直接发放,学校不再发放;保险由学校代缴,所在企业返还。
法定代表人薪酬标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公司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各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未完成经营目标的,将下调企业法定代表人下一年度薪酬,并责成其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扭亏;对于经营、管理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须积极落实反腐倡廉工作。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应在财务、供销、人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相互制约,杜绝漏洞。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须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须向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委派不少于1名的董事、监事,履行出资人权利和职责。委派到企业的董事、监事人员不得在企业取酬。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每年度须对全资企业开展内部审计,企业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参股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资产公司督促参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出资协议及章程中的约定,资产公司对参股企业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使重大事项管理权,确保学校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根据高校企业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学校适时开展参股企业的剥离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