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国有资产、财务、学校所属企业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党政办(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巡察办、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总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与信息中心、中矿大(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校医院及沙河校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
(五)对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建议;
(六)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议;
(七)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学校国有资产由国资委统一领导,国资办统筹管理,相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
第十条 国资办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三)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审核本校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并按规定报学校国资委、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六)负责对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与绩效考核;
(七)对涉及学校权益的重大事项及对应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事项进行审核,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或报批手续;
(八)负责国有资产报告的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负责筹备和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十)完成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业务分工和资产实际用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标、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协调管理。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外联络与合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部门协助负责相应层次办学、对外合作等方面的学校无形资产管理;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及转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管理;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软件等资产管理;负责捐赠实物类资产账务管理;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构筑物、在建工程、交通运输设备及后勤保障类业务中相关资产(如道路、水电管网、绿植、其它后勤服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及存货)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和各类文献的管理;
(七)档案馆(校史馆)负责学校档案资料、校史资料及文物、陈列品的保存和管理;
(八)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的管理;
(九)资产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
(十)校医院负责医疗药品的管理;
(十一)若学校对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能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等事项的申报工作;负责盘活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台账、登记卡、实物管理和资产定期盘点、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报送归口管理的资产数据和提交归口管理资产变动情况;
(六)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积极配合与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实施资产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二)落实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申购、验收、维护、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工作;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经费计划,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方案;
(五)负责建立健全完善本单位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占用和使用资产进行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六)承担本单位占用和使用资产的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好、完整;
(七)负责本单位占用和使用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工作;
(八)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做好资产清查等工作;
(九)接受学校各分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定期报告本单位占用和使用资产的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好资产的验收、入账、调拨、报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按学校要求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各类资产进行清点,做到账实相符。对被盗、丢失、损坏的资产,应及时上报各分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办理相关的处置、赔偿手续;
(三)协助学校各分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报废资产的鉴定审查工作;
(四)完成各分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任务。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规定配置标准的,要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同意,纳入学校预算后方可实施。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大型项目建设、贵重仪器设备的添置必需履行可行性论证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新配置的资产(包括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录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资产表现形式实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凭据金额、评估价值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并考虑新旧程度后及时进行财务处理;无法按上述方法入账的,也可按照名义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学校自建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和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校内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校国资委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学校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对其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对于因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毁或者丢失,应按照学校的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学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资质、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商誉、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学校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使用财政性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私自改变资产用途。
第三十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年租金不得低于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单位或个人。学校对银行、通信、物流服务等特殊行业及学校所属企业的资产出租按照评估价直接确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1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是由学校出资并设立法人的独资公司,代表学校统一经营管理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公司及所属二级企业投资事项按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包括办理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企业及待规范、待改制、待清理的企业应全部纳入资产公司统一管理。资产公司应规范工作程序,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所有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进行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权限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要通过询价、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三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1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划转,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后,应当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和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资产收益等。
(一)对外经营性投资收益是指学校从资产公司按年度利润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资产获准出租、出借的,由出租出借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与租赁(借用)方签订的合同按时足额收取的租金、使用费、占用费、管理费等各种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科技成果转化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企业的产权登记,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1号)执行。
第五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三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资办负责资产评估的牵头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及结果确认依规进行,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稳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级资产数据和使用业务的实时有效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我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2月前,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汇总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各分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对占用、使用、管理的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坏、丢失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资产归口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委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有关国有资产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京字〔2014〕10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中矿大京资字〔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表: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