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加快具有国际视野、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中的外籍教师指以学校名义聘请的、全职在校一年及以上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各专业领域外籍教师。
第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遵循“按需设岗,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聘请程序
第三条 聘用单位(各学院)提出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聘请计划应说明拟聘外籍教师的业务水平要求、聘请的必要性、拟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以及考核指标。
第四条 聘用计划获准后,聘用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联系并遴选拟聘外籍教师,组织相关教师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拟定岗位职责、聘期须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签订聘用合同,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拟来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复印件。
2.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状况、现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3.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4.任职证明复印件。
5.健康证明:体检证明复印件或医院近期开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六条 外籍教师实行协议工资制,在聘用合同中确定薪酬标准,参照我校其他专业教师薪资水平;专业类外籍教师薪酬标准按照合同规定的任务情况确定,语言类外籍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2-16学时,其他专业外籍教师周授课时数为8-14学时。项目制管理的外籍教师薪酬以承担项目的工作量确定。专业类外籍教师的薪酬可高于学校同级职务教师的薪酬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对于特殊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可单独确定薪酬标准。外籍教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七条 对连续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学年的外籍教师,在其工作期满后,每学年提供往返于北京至其境外住址最近的国际机场的往返国际机票,外教凭借机票行程单(含航班日期、姓名、金额)和所乘坐飞机的登记牌报销,最高上限不超过20000元。
第八条 外专、外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参照国家外专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以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在校工作的外籍长期教师可提供适于居住的一居室。如外籍教师不满意或当时没有可提供的外国专家公寓,也可领取人民币¥5000元/月的房租补贴,自行在校园内或周边租房。住宿费用的发放视其在合同有效期内实际居住时间而定,如住满12个月,则按12个月发放房租补贴。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外籍教师作为我校聘任人员,可以我校教师名义按相关规定申请有关教学、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的职责
1.与受聘的外籍教师明确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与受聘的外籍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2.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安排、落实、检查、考核等,负责为外籍教师办理来校报到手续,为其办理工作证、图书证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外籍教师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为外籍教师配备中方联络教师,协助其教学和科研工作,关心并协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4.负责外籍教师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5.负责外籍教师的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组织教师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根据外籍语言类及专业类长期教师在教学中的表现,应酌情为其发放奖励。
6.外籍教师如遇有疾患,聘用单位应及时协助其就医。日常医疗费用提供报销,报销比例参照校内职工的标准。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结合聘用单位上报的聘用计划,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外籍教师的中长期聘用计划,并做好申报审批工作。
2.负责办理外籍教师来华前的工作许可、邀请信、签证通知表等外事手续;负责督促外籍教师完成来校的入境体检工作,并为其办理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
3.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为受聘的外籍教师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4.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国情、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充分利用外籍教师的资源优势,面向学校师生组织各项活动,营造良好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的聘期一般为1-3年。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是外籍教师聘任、薪酬待遇等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享受中国教师法定的节假日。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允许,外籍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得从事任何与教师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