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北京交通大学等“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北京语言大学一定的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通知》(教外函〔2019〕70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新形势下学校因公出访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外字〔2019〕11号)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因公出国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学院或部、处、室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
出访人员本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实际出访活动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负责。出访人员所属学院或部、处、室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任务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出访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出具明确意见。
主管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保密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并对获得批准的出访任务出具任务批件等相关文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详见第九条)。
第二条 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各学院或部、处、室根据教学科研和部门职能的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任务,同时要把国际交流的成果落到实处,杜绝无实质性任务的访问交流。
第三条 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品行良好的在职员工(包括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在站博士后和在职编外聘用员工);
(二)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四)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涉外交流能力,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任务需要。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因公派出:
(一)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三)由有组团权的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即“双跨团组”),其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陪同因公出访人员出访的配偶(人事关系在同一学校);
(五)非在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的人员)出访;
(六)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七)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有邀请人签名,邀请信应打印在公函纸上)、有关部门的正式公函等。凡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一致。
第六条 两人以上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其所属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相关情况,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为保证校务正常有序运行,学校校级领导和中层正职负责人因公出访按以下原则统筹协调:
(一)校党委、行政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
(二)副校级以上的领导、同一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减少、避免重复考察;
(三)学院或部、处、室正副职领导不能同时出访。确有重要的学术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出访的,须向主管副校长做出书面说明,得到批准后方能申报;
第八条 出访人员应严格按照出访申报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执行有关事项,包括出访时间、出访身份、出访费用等,不得擅自改动。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可以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已经由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或参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类因公出国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学校正职领导因公出访,应按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
(二)学校副职领导申请出访,应按学校规定,经学校正职领导审批后交由校党委书记进行政审备案审批,获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三)学院或部、处、室正职干部申请出访,应按学校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经主管外事副校长审批后交由校党委书记进行政审备案审批,获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四)学院或部处室副职干部及其他教职工申请出访,应按学校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经主管外事副校长审批后交由校党委副书记进行政审备案审批,获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五)在校学生申请出访,应按照教务处、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由所在学院审批后,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提交至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进行审批,通过后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备案。
第十条 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报及相关资料,交至其所在单位(派出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于行前至少一个半月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领相关的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第十一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以及前往免签证国家和地区的出国(境)证明等事宜,由教育部护照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一般应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一般应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因公出国人员境外医疗保险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15天内,由团组负责人将出国总结(包括出访总结、出访照片、出访报告等)和因公出国护照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护照进行统一保管或注销,并选取优秀的不涉密的总结以适当方式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和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财务纪律的活动。如有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教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外。凡涉密人员因公出访,应遵守国家制定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相关保密规定和学校的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如在国外遇到较大困难,可以向中国领事官员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如有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损的,可以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寻求领事保护。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赴港澳的出访任务,适用本办法。因公临时赴台湾地区的出访任务,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作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外字〔2019〕11号)的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与其并行实施。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