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奖励的评比考核、实施和协调落实由实验室工作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主管安全保卫的副校长、主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的副校长,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人,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条 校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评选范围是指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校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条 校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实验室工作,努力钻研业务,能够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互相配合。
(三)在下列某一或几方面成绩显著或贡献较为突出者:
1.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2.在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开放共享和维修维护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仪器设备研制开发和实验装置改进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
4.积极参与实验教学创新。承担或参与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完善与创新,或指导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相关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条 校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评选流程:
(一)校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由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组织遴选、推荐。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报奖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初步审查。
(三)实验室工作评审小组根据资料、专家打分,评选出校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六条 校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评奖名额15个,学校颁发校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各奖励1000元,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序列。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校级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应作为有关人员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第八条 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序列。
第九条 奖励评选结果主动公示,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三天)内,需向实验室管理评审小组提交实名书面申诉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