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各项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促进学校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主管机构和办学主体
第一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是在学校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非学历非学位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培训协议、制定培训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实施教学管理和学员考核、负责档案管理等。学校其他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学院委托组织相关教学活动,不得对外独立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特殊情况需报学校批准。
第二条 学校刻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合同专用章”,所有对外培训协议均加盖该公章。教育培训属于非学历教育性质,只能发放培训证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培训证书、统一编号。
第二章 办学形式
第三条 培训项目可选择面向社会招生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禁止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教学权、办学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 面向社会招生的项目,生源应与招生简章一致。
第五条 接受委托举办的项目,学员工作单位必须与委托单位一致或有实质隶属关系,禁止举办招生中介委托的项目。
第六条 禁止各单位以协助校外单位办班的名义或以举办论坛、会议、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培训单位不得以教育培训的名义协助社会机构和个人租借教室、设备、场地、宿舍等校内设施,以及办理校园卡、图书证、校园出入证等证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学校所有培训项目均需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见附表1)。
第八条 招生对象或项目安排若有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情况,项目须征得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
第九条 项目名称需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使用“EMBA”“MBA”“MPA”“PHD”“博士”“硕士”“本科”等关于学历、学位的字样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禁止的其它字样。
第十条 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查询验证网址:jxjy.cumtb.edu.cn。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离退休教职工)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设置冠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矿大北京”或“北京矿大”字样的办学机构和举办冠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矿大北京”或“北京矿大”名称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宣传的职责和权利,不得以个人、虚体机构或课题组的名义发布招生广告,不得通过招生代理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广告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宣传内容须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官方网站宣传内容一致,所有宣传内容须标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育培训项目审批编号。禁止采用骚扰电话、电子邮件群发、手机短信群发等强制方式推广宣传。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准确,符合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与审批内容一致。招生宣传广告内容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对外宣传材料中所列师资名录,须事先征得教师同意后才能列出。
第十五条 禁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工作,禁止变换、变造项目名称进行宣传,禁止在获准宣传内容之外增加新的宣传内容。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收费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协议价格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优惠,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保证工作人员不向学员或委托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培训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全额汇入学校指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费到账后由学校财务部门向委托单位或学员统一开具票据。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全部上缴学校后,按以下两种类型进行收入分配:
(一)依托继续教育学院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办班收入分配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依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中心开办的培训项目,按营业额的20%收取管理费(其中10%作为学校管理费,10%作为缴纳税费、代办费等费用开支),80%分配至承办培训单位。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项目实行绩效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将根据全校年度培训纯收入的同比增长额,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按一定比例给相关单位予以绩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按项目期次结算,项目立项前需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育培训项目预决算申请单》(见附表2)。
第六章 办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高度重视教育培训的办学质量,加强对培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培训专家库,严格授课教师的选聘、管理、考核制度,严格遴选师资,慎重聘用校外教师,认真开展教师评价,确保教学质量。除特殊情况且经过批准外,授课的校内教师人数或其所授课时数,应占到授课教师总人数或总课时数的40%以上,其中教学院系本单位的授课教师人数或其所授课时数应占20%以上。执行课表应与计划课表保持一致,若有调整,应征得委托单位或学员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禁止授课中出现违背师德言行、发布违法言论、违反校纪校规、酿成重大教学事故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组织学员对每个教育培训项目、每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学员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育培训项目教学质量测评统计表》(见附表3)。
第二十八条 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七章 结业发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的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禁止其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联合其他单位颁发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结业申请材料包括结业学员信息、执行课表、财务处出具的培训费到账证明以及其它必要证明。不需要发放结业证书的培训项目也须按期办理结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结业证书发放后有损坏或数据错误的,应将作废的证书交回继续教育学院后方可换领新证书。结业证书灭失不补,可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培训结业证明。
第八章 违规办学的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联合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处理损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育培训声誉和利益的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和事件。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办班,谁负责”的原则,各承办单位须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开展教育培训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继续教育有关办学规定的,一经发现,培训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取证,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有违反学校规定,对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报经主管校长批准,视情节轻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违规单位或个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二)将部分或全部办班收入上缴学校。
(三)暂停违规单位办班申报资格。
(四)追究违规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培训单位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办学过程中若发现任何违规办学情况,由学校委派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形成初步处理意见。调查取证期间,继续教育学院可停办相关项目,并暂停相关单位办学资格,暂停学费分配。
(二)监督检查工作组研究处理意见,并与培训单位进行沟通。
(三)报经学校批准,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1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
附表:
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
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育培训项目预决算申请单
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育培训项目教学质量测评统计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