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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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 22:52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确保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学校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组织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相结合,与学校党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努力构建权责明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校党委全面负责,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校长对全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委常委和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校级领导、纪委、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等领导干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日常工作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党委是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

(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部署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四)每年要组织召开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学校的廉政文化建设。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领导、组织并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对校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及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及时传达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每年要主持召开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四)每年要主持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政专题会议,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五)领导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的教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校级党政副职领导和机关部处、学院等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开好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对加强反腐倡廉、查办案件、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的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全面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并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三)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对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四)对涉及分管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限期改进。

(五)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调研、征求意见和决策实施的领导工作;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学校领导班子和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 学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具体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协助校党委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依照反腐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做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规定得到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每年制定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要点和计划;调查了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主动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汇报;每年至少一次向校党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要随时请示报告;协助党委做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严肃执纪,组织调查处理全校各部门和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认真查处违纪案件,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

(四)协助学校党委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按上级部署和要求,监督检查相关专项治理工作;协助推进党务、校务、院务公开,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拓展群众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五)加强对学校从源头惩治和预防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对学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机关部处(室)、研究生院、后勤、产业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做好与本单位相关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紧密结合干部任用、人事管理、职级晋升、财务管理、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资产管理、科研管理、招生考试、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出境出国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负责开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对本单位干部和职工进行廉洁自律教育;按规定适时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离任的廉政检查工作和新任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工作;对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认真查处;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

(五)每年进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书面向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一条 各学院总支书记、院长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学院党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分析研究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学院党员、干部、教职工学习有关文件,进行党风党纪、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学院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落实学校制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中矿京党字[2010]21号);抓好本学院人、财、物重要管理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制定、落实和检查工作。对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教职工监督。

(四)负责开好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抓好民主生活会的各个环节,及时向教职工通报会议情况;主管学院财务的负责人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学院大额经费调动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本学院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根据主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对违纪党员、干部、教职工的处理工作,并积极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按规定适时做好本学院系级领导干部离任的廉政检查工作和新任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工作;每年进行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书面向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校级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按上级领导机关要求进行考核;学校党委每年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要求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定期与中层正职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全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校党委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校级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在每年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按考核要求,对校级和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学校要把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向校党委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负责根据本办法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将检查、考核情况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对落实责任制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校党政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要求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纪委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做出报告,并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不能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不研究、不部署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该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该调查而没有及时调查、该上报而没有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决策程序,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推荐、选拔任用有明显违规行为的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授意、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规定,弄虚作假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二)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并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学院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本学院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矿京党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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