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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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 22:53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和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经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第三条 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可分别为: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六)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学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三)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其他应该由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的任免事项。

第六条 学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三)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要依照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或通过。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要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依照有关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形成初步方案,必要时应要求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 学校集体决策会议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学校集体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要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集体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坚持一题一议;应首先由主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受委托方可代替报告;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集体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特殊事项,书记、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先作出决定,之后再向有关决策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委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集体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或单位。一般要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及相关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情况,包括决策会议参与人员、决策事项、参会人员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完整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校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向学校集体决策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与20109月下发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中矿京党字[2010]29号文件)有不一致时,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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