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三、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各自业务管辖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六、超过保密期限且已解密的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
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各单位负责人初审——有关职能部门复审——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分管校领导签发——信息公开。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