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推进、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的信息公开;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要根据本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积极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在起草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条 学校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指南》)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并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学校层面的信息,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答复;申请公开有关单位内部的信息,由各单位受理和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学校 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公开。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党政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指标。
第二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年 10 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单位应在每年 9 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