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9号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统一管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日常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留学生管理干部岗位,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校内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历生的学籍管理并协助做好有关录取工作;有关院系负责本院的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及有关日常管理;后勤等校内有关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校内住宿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向外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和餐饮,并制定有关包括来客登记、防火防盗等内容在内的住房管理制度和规定。保卫处负责校内外国留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语言生、普通进修、高级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五条 学校对申请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申请人员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应通过汉语水平考试。
第六条 学校接受自费生。自费申请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需向学校缴纳申请报名费。对于已录取的自费外国留学生,需于每年3月或9月10日前缴纳学费。另有协议,免缴学费的,需事先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对于拒缴学费的,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因学生个人原因,需缓缴学费的,事先应争佂得学校同意,迟缴学费者应缴纳滞纳金。
第七条 学校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录取程序依照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程序进行。在我校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应根据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八条 学校对在我校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并可免入学考试继续在我校进行研究生阶段的专业学习。学校鼓励中外企业或有关机构组织为我校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条 学校根据条件可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研究生专业课程。对于使用外语进行学历教学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研究生院和有关院系可适当进行调整。以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生活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学校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定期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参观游览活动,以便使外国留学生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华传统文化。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住宿在校外的外国留学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条 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只能持“X”签证或“F”签证在校学习。对于持“L”签证的外国留学生必需变更签证种类后,方可在我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学习者,如要到我校学习或进修,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后,方可考虑录取: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我国外交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外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改办“X”或“F”字签证后;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在换持普通护照,到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处办理“X”或“F”字签证后。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可在我校的校医院进行门诊,自费生的医疗费用自理。中国政府奖学金的门诊医疗办法依据我校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际惯例,我校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