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
2、申请人必须是学士学位获得者。
二、课程考试与认可
1、申请人必须在四年之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申请硕士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包括专业外语)。
2、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的课程学习以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要求学位课为18~20学分,总学分为33学分。学位课总平均成绩为75分以上。
3、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一律与我校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若考试不及格,允许重考,成绩合格者记录在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中。
4、申请人须参加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参加考试次数不限,但必须在四年内取得该合格证书。
三、学位申请
1、申请人在满足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条件后,于每年四月或十月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领取如下申请表格:
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书;
2)申请硕士学位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
3)专家推荐书(二份)。
2、申请人在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日之前递交下述5份材料:
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书(贴照片);
2)申请硕士学位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加印密封);
3)专家推荐书(加印密);
4)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一式三份);
5)能够表明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四、资格审查及论文评阅
校学位办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一
周内将审核结果通知本人。
五、论文评阅
1、所有论文都将由研究生院送交3位校内外专家评阅。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3、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六、学位论文答辩
1、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后的一年内进行论文答辩。
2、论文答辩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
进行。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论文答辩日期在校公布。
3、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及未能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七、论文指导及论文答辩费用
论文指导、论文评审、答辩等费用一律自理。论文指导费8000元/生(限两年内完成),学位申请费5000元/生。
论文指导费需在进入论文撰写前一次付清,学位申请费要在提出申请时一次
付清。无论答辩通过与否,所交费用一律不退还。
八、答辩后的具体事项安排
1、每人上交2份论文、1份论文摘要(4000字左右)用于归档;
2、每人上交与申请书同底1寸彩照1张;
3、学位证书在校学位后发放,如本人领取需带本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八、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二00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