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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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规定(试行)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8日 16:42 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 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博士学位申请和审核程序按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格审查及备案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

2.校内有博士生导师同意接收。

第六条 申请人到研究生院进行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3.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研究生院进行备案,并发课程学习通知书,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交费后,开始课程学习及相关论文研究工作。

三、课程学习

第八条 申请人需按所申请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课程考核要求、评分标准以及成绩记载方式等,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四、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申请人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1.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2.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并修满学分

3.公开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满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修订)》;

4.已完成博士论文,并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预审投票通过同意送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要求

1.学位论文送审

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位论文进行盲审,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1)学位论文评阅成绩平均分<75分,本次将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2份及以上为“大修改后重审”,则本次将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3)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1份及以上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将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大修改后重审”,且论文评阅成绩平均分≥75分,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增评:

①若2位复评专家中仍有1位以上(含)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大修改后重审”,则本次将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②若2位复评专家评议意见为“同意答辩”或“小修改后答辩”,且论文评阅成绩平均分≥75,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凡是评阅意见有修改的,学位论文作者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需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2.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有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是博士生导师,校内外专家各不少于两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为博导,至少有一名为分学位委员会委员,导师及兼职导师只能一名担任答辩委员,答辩秘书由我校具有博士学位中级职称以上的教职工担任。其他具体规定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1.申请人通过论文盲审及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投票通过,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2.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3.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本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及授予所涉及的有关材料,按照我校在校博士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及研究生院在批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有关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需在已经完整培养过学历博士研究生且该生已获得博士学位后,才能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且一年只能接收一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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