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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科研院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23:21 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学术论文、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学校在编的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等。

第二章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在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照有关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者著作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需经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十一)已毕业的学生署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十二)学生利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所提供的条件或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五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实验数据、篡改事实、调查结果及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五)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的行为。

(六)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八)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举报和认定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举报原则上应为实名制。受理举报的单位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第七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处理,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一般在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八条凡本规范所适用的我校教职工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学术处理:撤销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撤销学术荣誉称号、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等。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进行处理;不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

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对学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按照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条学术处理、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决定应送达被处分人。

第十一条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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