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学术委员会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和学风维护的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以弘扬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为宗旨,以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营造公平公正和健康向上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诚信和学术进步为根本目的。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学校管理与建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履行职责能力的专家、教授组成。委员会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19人,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推荐;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提名推荐;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在学校各单位中提名推荐,或由学院在本单位知名学者中提名推荐。
如工作需要可聘请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换届时间与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间保持一致。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严格遵守本章程,自觉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如有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应经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风道德建设相关的制度性文件。
(二)对学风道德规范建设进行调研和咨询,提出学风道德建设规划和工作建议。
(三)宣传学术道德规范,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四)受理学术不端及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评判意见。
(五)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与学风道德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
对所受理立案的调查结论、评判意见,以及本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的表决,由出席会议委员的2/3及以上的多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对会议表决未通过的议案,可由议案提出者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择期另行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及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对本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不公开事项严格保密,任何人均不得私自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调查评判结果。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相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与认定程序(包括复议程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对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