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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23:27 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经国家或省市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承认其学历的我校高中起点本科应届毕业生或专科起点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毕业设计(论文)达到规定要求,成绩优良,表明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能胜任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期间所学各门课程均及格(其中,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有不及格记录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为4门以下(含4门),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有不及格记录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为3门以下(含3)),且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成绩合格,且证书签发日期至学位申请时不超过五年;已取消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地区的学生可提供非教学站所在地的英语等级证书;或通过教学站所在地省内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简称CET4)考试(或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3.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

3.在校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有不及格记录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有不及格记录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达4门以上(含4门)者。

4.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外语水平者。

5.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报时间必须于毕业当年进行,逾期不予补办。结业离校后,经返校补考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合格换发毕业证书的本科生不得再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1月份和6月份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评议。

第八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毕业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并向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提交拟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第九条  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聘请各相关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对推荐的学生材料进行认真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学位申请者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情况和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评审有疑义的,相关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应对申请者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申请者掌握外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毕业)论文的情况。对通过评审、考试或考核的学位申请者,相关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评议并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复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列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一条  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通过者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将会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11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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