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或教学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站(点)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或教学站(点)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办理入学手续时由学校或教学站(点)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凡已取得学籍的各年级在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到校或教学站(点)报到,并于一周内到学校或教学站(点)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并依此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七条 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两年半。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五年。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正常学习年限一般为该专业学制对应的年限,各专业培养方案均按正常学习年限制定。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正常学习年限毕业者,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以一年为期,但最长不得超过正常学习年限两年。
第八条 不论何种原因,要求延长毕业年限、推迟毕业的学生,须在正常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九条 对于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自动编入下届对应专业班,如没有对应专业班,编入相近专业班,并按在校生进行管理,学生本人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延长学习期间,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
第十条 学生在毕业前应当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要求。
具体的毕业总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一条 学分的计算与取得
1.学分的计算
学分是度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时所付出劳动量和取得学习成果的反映。
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课堂教学环节所包含课程一般为16学时计1个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上机实践等,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个学分;分散进行的一般32学时计1个学分;
学分值取至小数点后一位,数值为“0”或“5”。
2.学分的取得
学生经批准注册后,修读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教学环节所规定的学分。否则,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考查课程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做设计、写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毕业设计(论文)采用五级制。
1.百分制:按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以百分制表示。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决定,可根据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平时测验等以及期末考试综合考虑,考试课程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50%。综合成绩满60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规定学分;
2.五级制: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达到及格及以上为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规定学分。
第十五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需通过考核给定成绩。成绩记载规定如下:
1.考试和考查课程均以百分制记载成绩;
2.毕业设计(论文)以五级制记载成绩;
3.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4.通过免修审核的学生,可准予免修,成绩册上注明“免修”并记载原始成绩。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应合并为一门课程统一考核。
第十七条 有独立课程编码,连续两个学期上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按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各种教学环节,均单独进行考核,分别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九条 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及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该门课程考核前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条 一学期某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补做该教学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处分办法详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经教育,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站(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应修读的课程,若未正式办理免修、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则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取消补考资格一次,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成绩查询及复核程序如下:
1.课程考核成绩在考试结束后由教学站(点)录入成绩管理系统,教学站(点)对照纸质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课程成绩单》审核无误后提交教学站(点)学生成绩。
2.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应在成绩公布十个工作日内(学期最后一周公布的成绩,应在下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向所在教学站(点)提交成绩查询申请,经教学站(点)站长批准后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批后前往教学站(点)复核成绩。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假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学生请假按以下权限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审批并报学生所在教学站(点)备案;三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所在教学站(点)站长审批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两周以上由所在教学站(点)站长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时须经带队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课(包括讲课、实验、实习等不得迟到。在一门课程中,迟到5分钟以下(含5分钟)累计5次者计旷课一学时。迟到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
旷课一天,上课学时多于4学时的,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不足4学时的,按4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旷课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免修、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1.在近四年内,参加过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相同专业层次、相同专业课程的学习,学时数相同或更多,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
2.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等层次相同课程单科考试合格证。
3.因休学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在原年级、原专业已修完的课程且考核合格者。
4.凡被批准免修的课程,原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并注明“免修”。需要换算的成绩按以下原则换算:优、良、中、及格分别以90、80、70、60分记录成绩。
5.学生申请免修时,需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可以缓考。缓考随下一年级进行,一般不单独组织考核。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所学习的课程,考核若不合格,应当进行补考。
1.学生需要补考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本学期课程的补考手续。补考一般随下一年级的课程进行,或单独组织考试。
2.每门课程补考只限两次(包括毕业前的补考)。
3.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补考”。
4.凡考核成绩为合格的课程,不得再申请补考。
5.对于经补考仍未合格的个别课程,可于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北京市教委的规定,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3月、10月集中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材料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等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可转入继续教育学院其他相近专业学习者;
4.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有关学生同意后,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守如下原则:
1.同层次同科类间的专业调整,转专业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北京市教委确认。学生转专业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2.同层次不同科类间的专业调整,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转专业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北京市教委确认。
3.不同层次间的调整,只能由高一层次转入低一层次,即只能由本科(不含专升本)转入专科。转专业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北京市教委确认。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休学
1.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教学站(点)认定须休学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天数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天数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天数以上者;
(3)自主创业者;
(4)因其他特殊原因,教学站(点)认定应当休学者。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需要时,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3.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教学站(点)站长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应当休学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4.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教学站(点)和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到校上课和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2)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复学
1.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教学站(点)提交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持继续教育学院发给的《复学通知书》按期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确认,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或违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2.休学学生复学时,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八章 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制度。每学期初,统计各学年累计未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补考后及格课程学分数)达25学分及以上者,由学生所在教学站(点)给予其“学业警示”,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要求留降级的学生应向所在教学站(点)提交申请书,各教学站(点)填报“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留降级审批表”,经所在教学站(点)站长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若不申请留降级,学生应向所在教学站(点)提交不申请留降级的申请书,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留降级次数不超过两次。
留降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修读留降级后所在年级一学年(年度)所有未及格课程,除此外的未及格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修。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补考后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45学分及以上的(每学期初统计);
2.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站(点)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教学站(点)站长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教学站(点)负责人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2.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进入毕业学期前,未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补考后及格课程学分数)大于20学分,暂不进入毕业学期学习。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直接进入毕业学期。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因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学分的,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一次补考不及格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补考(重做)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超过该时间则不予办理。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时,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结业离校后,经返校补考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合格换发毕业证书的本科生不得再申请学士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认定即追回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从201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