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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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201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5日 00:00 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201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我校2014届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

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727万人,比2013年增加28万人,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人数增长至23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旧复杂严峻,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以赴做好就业工作。继续贯彻落实“一把手工程”,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力度,扎实工作,不断完善校、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2014年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是:保持就业率基本稳定,保持毕业生签约人数、比例相对稳定;毕业生到煤炭行业、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就业的人数与实际需要相匹配;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狠抓落实,深入开展就业教育

(一)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把政策宣传作为毕业生就业的基础性工作,开通咨询电话,设立政策宣传专栏和政策咨询平台,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作用,利用好手机短信、微信等平台,向毕业生发送政策信息,让每一位毕业生能够及时了解并运用好政策。

(二)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观念引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毕业生将“中国梦”与自己的“成才梦”有机结合,进一步转换就业、择业观念,把个人成长融入国家需要,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深入挖掘和宣传重要行业和领域就业校友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并大力表彰毕业生面向煤炭行业、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深入开展就业形势教育,引导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预期,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三)强化“双创”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按照上级精神,一是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丰富教师实践经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教育环境;二是要建设好政策平台、创业实践和孵化平台、信息化平台,优化创新创业的制度和服务环境;三是要树立有利于创新创业人才成长的教育理念,加强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风险意识教育,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校园文化环境,从而建立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长效机制,切实把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构建课内外就业与职业发展指导体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结合北京市就业特色项目建设,推进高品质的生涯发展教育。结合行业发展与职场环境变化,开展分专业、分行业、分领域的就业辅导。创新形式,贴近学生实际需求,创建品牌就业指导活动。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提升课程质量。广泛聘请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成功人士担任就业导师,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不断完善全程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套餐式”指导服务。

(五)狠抓学风建设,结合大学生社会实践,有效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在校园内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同时建立覆盖我校大多数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从而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安全教育。培养毕业生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早排查、早控制、早化解,确保毕业生就业安全,顺利实现就业。创新载体、丰富内容,开展爱国情、母校情、师生情、同学情的“四情”离校教育,营造和谐校园氛围。

三、把握重点、完善机制,切实提升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

(一)强化信息服务,努力拓展就业渠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大力挖掘岗位信息,利用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新型信息传播手段,推进毕业生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及时有效共享。要充分发挥校园市场主渠道作用,稳固和深化已有空间,努力开辟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就业的新渠道。积极推进“校地合作、行校合作、市校合作”,邀请重点行业、集团来校“打包”招聘。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提高毕业生实践能力,延伸就业平台。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公共服务和公益岗位就业。

(二)完善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方式方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结合职业测评软件的运用,推进个性化职业咨询与指导工作,强化对毕业生的求职指导和心理辅导。做好就业情况通报、就业形势通报,根据不同时间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制定相关预案和举措。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努力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加强就业信息统计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引导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严格按照“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全员化”建设,动员教职员工广泛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着眼就业指导人员理论素养和实务技能提升,加快建设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就业工作队伍。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加强新入职就业辅导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程度,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实现“全程化”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就业“软实力”,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的水平。

(四)加强就业反馈,促进人才培养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要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要求,按时发布本校的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做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调研和回访,形成完善的就业质量评价和反馈机制,增强我校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为学校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五)切实做好重点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1.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全方位就业援助。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就业困难女毕业生等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帮扶台账,开展个性化的“一对一”就业指导和服务。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力争帮助他们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尽早将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2.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意向与特点,加大推荐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帮助落实岗位。做好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学生的思想教育、能力培养及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开拓就业渠道,提供有效帮助,鼓励毕业生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和岗位就业。

3.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给予全程就业服务。要按照中央要求,做到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关心到底、重点推荐、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努力使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就业准备活动中。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关心到底”,做到“离校不离心”。

(六)加大力度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类项目,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切实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七)高度重视就业安全稳定工作。在举办校园大型“双选会”活动时,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要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对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等要认真全面地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重点岗位要有专人负责,坚决消除事故隐患;要对到校参加“双选会”活动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核;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就业招聘信息审核,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四、有关具体问题

(一)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二)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毕业离校时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并签订三方协议,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学校要求,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京外生源毕业生派遣到北京单位的手续只能在毕业当年度内办理。

(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离校时,未能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四)毕业离校时,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被聘用为参与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内因毕业生个人原因提出退学的,其就业去向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五)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拟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六)签约毕业生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如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根据教育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整,其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及学校有关规定,到京外单位就业。

学校虽未在协议书上盖章,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方已经履行签约盖章手续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的,按照违约办理。违约毕业生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由学院提出调整意见及申请(其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即:京内到京外,东部到西部,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经学校同意,报送市教委审批获得批准后,为其办理调整手续;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八)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经本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九)学校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按学年或学期先进行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然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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