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科研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人员,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二级单位聘用和管理,由科研项目支出人员费用,在学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研辅助等工作的不纳入学校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二级单位,是指学校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条 研究人员聘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研究人员岗位分以下三类:
1.专职科研人员岗位:以科学研究为工作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
2.实验技术人员岗位:以科研设备使用和维护为工作内容,支撑和参与科研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科研辅助岗位:从事科研行政、财务等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岗位设置审批程序
每年10-12月份,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任务,提出项目合同期限内或下一年度岗位设置计划,明确所设岗位的工作任务、任职条件、聘用期限、薪酬标准和拟聘人员数量,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研究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2.年满18周岁,能够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3.具备与所聘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
5.无犯罪记录;
6.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7.应聘研究人员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八条 招聘程序
1.研究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二级单位根据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发布招聘公告;
3.面试考核。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4.备案审核。二级单位将拟聘用人员考核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核和备案,人事处具有审议决定权;
5.划转人员费用。项目负责人将拟聘人员协议期工资费用(含根据法律规定由学校承担公积金、社会保险等费用)划转到学校财务处设立的研究人员工资核算账户,经费不足不得聘用;
6.签约聘用。二级单位与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二级单位职工、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及招聘工作人员与拟聘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情况,须回避。
第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须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5.二级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6.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7.违反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录用的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招聘工作资格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薪酬及待遇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可实行月薪制和协议年薪制。薪酬标准参考人才市场同类岗位和学校同类人员标准协商确定,低限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限为学校编制内同类人员标准的150%。
第十二条 研究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公积金。如遇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不享受校内在编人员养老、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在聘期内可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根据学校需要参与教学活动并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第十四条 研究人员在聘期内由学校核发校园一卡通,可以享受使用图书馆和体育馆以及校内就餐等待遇。离校时应将校园一卡通交回学校。
第十五条 研究人员在聘期内可以我校职工身份申请非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各类科研奖项,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研究人员在聘期内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具体评审工作参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执行。取得相应资格记入个人档案,但学校不予聘任。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人事处是研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研究人员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和健全研究人员管理制度;督促二级单位办理研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办理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所聘用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聘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负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对研究人员进行考察、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
二级单位负责制定研究人员的岗位要求、工作规程和管理细则;建立健全研究人员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并把考勤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依据。研究人员的岗位要求应不低于学校同类人员标准,考核不合格者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二级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人事处、工会和二级单位三方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协商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研究人员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所有。
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应包含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等事项。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二级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及聘用人员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由二级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其中包括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超过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和考核情况进行续订。续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通过学校批准,不得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累计聘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经二级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与研究人员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研究人员与二级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先向二级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给予答复。二级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报人事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二级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保留当事人签收的凭证;按合法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同时,要将解除合同的原因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被撤销或合并、科研项目被撤销或终止,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研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学校或二级单位的规定,损害了学校或二级单位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二级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