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素质和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干部队伍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用人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学科研单位和教辅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可适当放宽。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应任正科级三年以上,或任七级职员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中级职称三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且取得中级职称五年以上,要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主要包括担任教学科研单位内设的科室、系、所、中心和教工党支部负责人等)。
(四)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处级两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适当放宽。
提任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和学校负责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科研等业务主管部门正职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研究生学历。
(五)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龄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换届调整时连任的处级干部的年龄,由学校党委根据具体岗位需求和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本着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原则统筹确定。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处级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一个任期内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应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范围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部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委员、纪委(纪检)委员、工会主席、教工党支部书记、内设机构负责人、教授代表、教职工代表等。
党政机关、教辅等单位领导班子换届,可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在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民主推荐。谈话调研推荐范围参照上列范围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非定向推荐以及部分重要岗位、特定岗位的民主推荐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确定。
第十九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个别处级干部人选,可由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由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酝酿后,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数、分数或者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偏向取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各类高层次人才中的配偶、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拟任处级干部职务的,除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重要经济安全、国家秘密的岗位外,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六)经初审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重要疑点,尚未查清的;
(七)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行政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八)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九)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拟任人选,由学校党委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双一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践行“一线规则”,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处级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学术骨干、有关教师代表等;
(二)党政机关、教辅等单位:所在部门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扩大到该单位全体教职工,还可安排与之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征求纪检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常委中进行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要从严掌握,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校长要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有关处级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与会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任用的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以选举形式产生的领导职务除外),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制,每个任期为四年。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八年。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八条 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轮岗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经历单一或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或八年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人财物管理、招生、基建等部门的正职连续任职两届或八年后必须交流。
加大干部轮岗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基层、党务部门与行政部门、校内与校外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经学校选派,参加校内、外挂职锻炼一年以上者,挂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在聘任时可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直接指导的研究生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和转岗
第四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或连续出国(境)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四十七条 因年龄原因未被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转为相应职级职员管理,各项待遇可保持至退休。“双肩挑”领导干部,因任职年龄原因未被聘任,或者因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八年,没有被安排轮岗交流的,如未达到退休年龄,则转回教学科研岗,不再按处级干部管理;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后,相对应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可保持不变,与绩效和岗位职责相关的校内待遇按新聘岗位核定;其他原因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双肩挑”干部,相应待遇由人事部门按新聘岗位重新核定。因机构调整和干部制度改革或个人原因而未被继续聘任的干部,可安排其从事一定的专项管理工作,相对应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不变,与绩效和岗位职责相关的校内待遇按该职级最低档次核定,直至任职新的岗位。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实行学校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学校党委印发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中矿京党字〔2018〕3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