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应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着力构建政治坚定、结构合理、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坚强、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政机关等管理机构和学院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德才兼备,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熟悉校情,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切实履行领导、管理和服务职责。“双肩挑”干部任职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管理工作。
(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心胸开阔,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有博士学位的业务干部,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副处级职位任职的经历。具有教授职称的业务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以上职称。
(四)换届调整时连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8岁,女一般不超过53岁。新提任处级干部的年龄,男一般应在57周岁以下,女一般应在52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当是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高尚、群众公认、业绩突出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未改者;
(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三)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四)党性不强,思想品德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经不起考验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
第十条 党政处级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院(部)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和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在校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校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含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成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和全校副科级(中心副主任)以上干部等人员中进行。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相关资料,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和个别谈话结果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对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不同部门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学院: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科带头人、党支部书记、系主任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等;
(二)党政机关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和服务部门:所在部门的处级和科级干部、与工作联系较多的学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常委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助理、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处长、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监察处长以及群团部门负责人等拟任人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听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任职后及时上报备案。
第六章 任 职
第三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任用的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度。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任免的正处级干部一般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会同分管校领导谈话;任免的副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或组织部长谈话。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 为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推动我校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使更多的优秀年轻干部能脱颖而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大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力度。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招聘的职位、报名人员的任职条件及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采取群众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提名人选;
(三)组织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四)公开述职、答辩;
(五)组织考察;
(六)根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结果,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七)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党政干部分别行文。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党政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党政机关正处级干部。
学校党政机关处级干部一般每届任期为三年。在同一任职岗位上一般只连任两届,个别特殊需要的也不宜超过三届,满三届一般应进行交流。
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基层、党务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工作。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基层单位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条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期限或者退休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四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常委会审批。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对于出国的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者,视为自愿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五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六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降职使用:
(一)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时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核实确认为不称职的;
(二)决策水平较低,实绩较差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作风漂浮,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
(四)个人主义严重、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败坏、以权谋私,不宜再任现职的。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提拔任用问题应有专人记录,使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字迹清楚、内容详实,记录本应严密保管。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建立学校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和纪检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五十七条 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理论修养、品德修养和弘扬优良作风为核心,以提高在职干部的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
(一)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人为本,以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为核心,以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为重点,用科学理论武装干部头脑,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管理知识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注重实践锻炼,提高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懂教育、善管理,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想干事、会干事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要坚持不懈地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使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以优良的作风带动广大师生员工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共克时艰。同时,深入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充分发挥党校教育干部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有计划地强化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学校要加大对干部培训经费的投入,每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送中青年干部到上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学习。学校党校要定期集中举办干部理论学习研讨班,通过外请专家讲学、实地考察、干部自学、专题研讨等形式进行学习。
(四)处级干部每年要参加一次理论学习班的培训。学习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切实提高现职干部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建立干部谈话制度。为了帮助干部健康发展,及时反馈考核意见,实行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制度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进行,各单位、部门主要党政干部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谈话,必要时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副处级干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在干部职务变动、工作调动、取得成绩、出现不良苗头时组织必须找其谈话,谈话前要有准备,并将谈话情况及时通报组织部门。
强化激励机制,为党政管理干部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对在年度考核优秀、政绩突出的处级干部,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大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一)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要把政治思想素质好、开拓创新意识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年轻干部选拔出来作为后备干部加以培养。完善后备干部档案。
(二)对后备干部实行滚动管理,根据后备干部的培养目标,实行轮岗锻炼。
(三)要重视做好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16日起执行,如原有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