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总 则
一、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代会每届3-5年,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
二、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参与中层干部竞聘考核测评等工作。
三、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在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作。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支持教代会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教代会召开及日常工作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育教职工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一、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的筹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一般以党总支或部门工会为单位)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程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4.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两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学校工会。
5.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换届时)。
7.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换届时)和选举办法。
8.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9.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10.做好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
11.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2.由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13.由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代会报告市教育工会。
二、教代会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在党总支领导下以党总支(或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少数民族、妇女、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应占适当比例。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届内,可以连选连任。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有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1)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①认真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②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工会事业和工会工作,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并做出积极贡献。
③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守纪律、坚持原则。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广大教职工一道工作,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有较强地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能力,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望。
(2)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①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②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③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④对职能部门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询问。
⑤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3)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①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
②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大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③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积极参政、议政,做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④保持与教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广大教职工一道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⑤积极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精神,团结教职工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换届时)
(1)由校工会提出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和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意见,最后报校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同时,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2)选举教代会代表工作的具体程序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候选人;再由党总支和部门工会进行民主协商酝酿候选人;并将协商结果再一次交由工会小组进行酝酿后,由党总支和部门工会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而后召开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当选须获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3)代表名额按职工人数15%的比例确定。
(4)各党总支或部门工会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5)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6)根据大会的需要,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学院和机关各部门的党、政、工主要领导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邀请部分离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知名学者、老工会工作者、民主党派负责人及有影响的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7) 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3.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①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调动一般予以保留。
②教代会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③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查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④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⑤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2)教代会代表的更换与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①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
②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和办法进行补选,并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
③经校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
4.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1)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工会协助组织实施。
(2)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①政策、法律知识、教代会基本知识。
②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
③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
④专题培训。
三、教代会代表团
教代会代表团原则上以党总支(或部门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人数较少的可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
代表团团长职责:收集代表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四、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1.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附议。
2.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3.立案的原则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
4.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
(2)主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责任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主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6)提案的处理结果和落实措施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回提案工作委员会。
5.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案人对提案处理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或继续向下次教代会提出。
(3)提案处理建立登记制度,凡作为提案处理的,除及时反馈提案人外,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可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2.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六、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4.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8.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七、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校长作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2.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3.由工会负责人或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4.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5.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6.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八、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决议、决定的内容
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2.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经过的主要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 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3) 由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3.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2)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长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4.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一、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闭会期间设立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3)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是:
①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②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
③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④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2.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及产生
(1)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5%左右。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行委员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3)将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4)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
三、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1.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教代会设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2.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视情况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人员担任。
3.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校党委审定,并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制订相应工作条例和制度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4.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4)根据需要,向大会报告工作。
(5)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7)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四、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拟订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
2.组织选举并培训教代会代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4.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5.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6.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7.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教代会文书档案
一、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二、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12.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档案管理
1.分级管理。分校、院两级对有关的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2.确定专人管理。
3.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附 则
本工作规程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本工作规程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