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要求具有先进性、创新性、针对性和实践性,服务于学校教育改革发展大局、服务于一流课程建设、服务于高质量教学成果培育的要求,包括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教学名师培育、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管理改革等。
第三条 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费从学校本科教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实行学校、学院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项目组为基础,以项目所属学院为主要依托,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五条 学校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建设重点和内容,明确项目指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项目建设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年度建设规划和项目指南做好本学院的具体建设计划和申报工作,组织制定学院建设方案,遴选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为项目的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政策支持;督促项目组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积极做好成果推广与应用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支出,积极配合做好项目中期检查;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积极推广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学院根据项目预期成果情况,明确项目绩效考核目标。学校根据学院项目绩效申报与完成情况,动态调整项目数量和资助经费。
第九条 强化学院审核责任。在项目立项、验收等申报环节,学院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交学校复审。项目申报不符合项目指南等要求,申报材料不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学校制定具体的建设计划、申报办法,确定项目指南;学院组织本学院的申报工作;教务处组织项目评审并报学校批准立项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点项目、专项项目、一般项目等各类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和专项项目,由学校根据本科人才培养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经项目答辩或专家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由学校正式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由学院根据学校年度建设规划和项目指南,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报学校审批备案后确定。一般项目实行“先建设、后认定”的模式。项目经由学院立项通过后,确定为院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建设期满,通过学校验收的认定为校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应严格按申报书确定的内容和经费预算方案进行。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调研差旅费;图书资料购置费,软件、小型硬件(不超过1000元)购置费,小型模具、小型实验设备研制和购置费等;资料打印、复印、印刷费,与项目有关的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等。重点项目和专项项目所发生的慕课建设费或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支出。计算机等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等不得从该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学校拨付资助金额的50%至学院;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50%至学院。项目经费由项目所属学院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和优化建设专项,合理分配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报销审批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本科教学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项目和专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中期/阶段性检查,一般项目由各学院组织进行中期/阶段性检查,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中期检查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项目参与人员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应提交延期申请。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申请至多1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满,由教务处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上传验收报告书、结题成果支撑材料等,经学院审核和学校复审后,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验收结果。重点项目和专项项目还需组织项目答辩或专家评审验收。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或学校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列入当年验收范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需依托项目建设取得,教学研究项目成果(课程视频、教材、论文等)公开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其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资助及编号。未标注项目资助情况的成果不予认定为项目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销或中止项目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未达到验收条件;
(二)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或不符合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开支预算。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环节严禁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申报、建设材料或结题成果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的,给予撤销项目处理。对违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人员,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如期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视其情况给予延期或中止项目处理。对中止项目,学校将收回项目剩余资助,并自项目中止结果公布之日起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教学项目资格2年。两次项目终止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教学项目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环节,对审核或审批结果有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校按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