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为充分发挥校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和引领指导作用,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着力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高端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和优化学校党员队伍结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青年教师是指学校下设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学校独立设置的科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高端人才是指人事关系在学校的院士、卓越百人计划入选者和二级、三级教授等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建立青年教师和高端人才重点发展党员对象信息库。信息库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二级党组织等共同建立,并对信息库数据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年初共同制定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和高端人才发展党员计划,优秀青年教师、高端人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需要单列,指标单独下拨。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确定,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联系对象由各二级党组织确定。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党组织分别建立联系工作台账。
第六条 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1名青年教师或高端人才,信息库中的每名青年教师或高端人才要有人定期联系。联系周期是从确定联系关系起,至联系对象发展成为预备党员止。发展党员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联系人员。
第七条 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与联系对象进行一次深入交流,掌握其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重点了解其入党意愿:对于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应积极向其介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其撰写提交入党申请;对于已经提交入党申请的,应进一步帮其了解党的理论知识,不断促进其思想向党组织靠拢。交流情况应及时反馈党委组织部和联系对象所在单位的二级党组织。
第八条 联系对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校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担任其第一培养联系人或第一入党介绍人,第二培养联系人或第二入党介绍人由支部指定。
第九条 校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发展党员大会前与联系对象进行一次深入交流,并分别代表学校党委、学院党委(党总支)出席联系对象的党员发展大会。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