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学校干部监督工作的议事机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处、审计处、党政办公室、人事处等相关单位(部门)组成;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党委组织部,组织部长为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1.分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2.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通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对拟任用的干部,事先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纪委对拟任用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情况进行说明;
5.通报信访举报中涉及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情况,对教职工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研究提出监督措施;
6.研究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干部监督管理的办法;
7.提出拟提请党(常)委会讨论的干部监督方面的有关问题等。
第五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会前提出工作职能内的会议议题,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提交议题材料;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收集、审定成员单位议题材料,召开会议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第六条 会议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要确定承办单位,认真抓好落实;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督促落实情况,召开下一次联席会议时,由承办单位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确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做好会议记录,了解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
第九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