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作如下规定:
一、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毕业设计(论文)和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达到规定要求,表明确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授予程序
1.学生本人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后,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2.所在学院对申请者按授予条件逐个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根据院初审情况进行评议并表决,将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交教务处汇总。
4.教务处将全校汇总情况、初审通过的名单和不授予学位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6.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通过者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2.其他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