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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00:00 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杜绝学术不端现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特制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1.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2.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3.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4.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 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资料,已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的所有文献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送交指导教师审阅。

3.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学术论文的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署名的,必须征得署名者同意。在标注各级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获得项目负责人授权。

4.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参考文献必须符合学校和国家关于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5.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需经指导教师审核和同意;在标注承担的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获得项目负责人授权。研究生毕业后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应经指导教师审核和同意。

6.发现本校有关研究生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或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的,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四章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范围

第五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据为己有;

4.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5.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人员等;

6.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签名;

7.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8.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9.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10.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11.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12.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3.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

1.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学位管理办公室为具体受理部门。

2.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院在接到举报后,将与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起,对被举报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学校学术委员会处理意见公布后,对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研究生学位等决定,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办法

第七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依据

本办法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采取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1.凡我校研究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理或纪律处分:

(1).学术处理:降低奖学金等级、停发奖学金、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延期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2).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有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研究生毕业离校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刊登撤销学位公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其毕业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学术道德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办法将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及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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