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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科研院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9日 00:00 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按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和校党委书记共同担任;副主任由院士和有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学工处、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和措施;

2.撰写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

3.开辟学风建设网络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实现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

4.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组织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并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报告调查结论;

5.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各学院、各部门学风建设、教育宣传、不端行为查处;

6.组织学风建设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7.负责协调落实学风建设各项工作等。

第四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规范;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调查、取证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等。

第五条科研处负责科研方面的学风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科研处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科研方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和措施;

2.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离职人员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

3.撰写科研方面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4.接受科研方面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调查处理;

5.负责科研方面学风建设、教育宣传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本科教育方面的学风建设工作;进一步深化考试改革,严肃考试纪律,推动学风建设;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督促和考核,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提高学生对课堂学习的兴趣;继续强化考试各环节监控,规范监考教师职责,明确学生考试纪律要求,创建诚信考试氛围,以良好的考风推动学风建设。教务处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科教育方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学生研究材料上缴制度;

2.撰写本科教育方面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接受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调查处理;

4.为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负责本科教育方面学风建设、教育宣传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学风建设工作;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指导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研究生院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研究生教育方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学生研究材料上缴制度;

2.撰写研究生教育方面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接受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调查处理;

4.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传教育;负责研究生教育方面学风建设、教育宣传和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方面的学风建设工作:

1.负责制定成人教育方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学生研究材料上缴制度;

2.撰写成人教育方面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接受成教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调查处理;

4.负责成人教育方面学风建设、教育宣传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等。人事处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1.将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2.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

3.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4.开展评选教书育人楷模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5.撰写本单位有关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学工处负责本科生学风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本科生教育管理,促进学风建设,多层次开展大学生学风教育活动;

2.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特别是优秀学生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学风建设工作;坚持辅导员、班主任进宿舍、进课堂制度;将学风建设工作作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

3.撰写本单位有关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宣传部负责学风教育宣传工作:

1.充分利用校报、校园网、宣传橱窗、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载体,做好学风建设、科研诚信的宣传工作;

2.学校每年开展“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学风建设宣传;围绕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科研诚信等开展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等宣传教育活动;

3.撰写本单位有关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学院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学术不端行调查处理等工作;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人员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撰写本单位有关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指导教师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认真审阅学生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论文答辩前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查收毕业生研究材料;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十四条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完成,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学工处、宣传部、各学院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分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不良学风和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篡改数据、文献、事实与及引用资料等;

3.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等;

4.由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撰写;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5.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

6.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夸大研究成果;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8.考试舞弊;

9.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举报原则上应为实名制,办公室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并及时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汇报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接到举报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意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学风建设委员办公室应及时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如当事人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学风建设委员会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作出客观公正的核查意见。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教育部。调查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并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开。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将根据专家组调查结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等;

2.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

3.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