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校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受理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当面宣布;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公告。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