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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2日 23:12 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是开展毕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春季毕业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积极参加新疆、西藏毕业生专项招录项目且通过政审考察被正式录用为新疆、西藏地区乡镇公务员、医疗和教育人才的毕业生,申请后可直接评定为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要求择优评选。

三、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包括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分别按照各学院本科生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人数确定。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产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四、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6.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1-5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次。

2)历年加权成绩达80分及以上。

7.北京市本科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1-5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两个及以上的不同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2)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一次,并在其他两个年度皆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3)历年加权成绩达85分及以上。

8.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1-5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学历阶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及以上;或者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累计两次及以上。

2)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

3)本学历阶段,原则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生至少一篇,博士生至少三篇。

9.北京市研究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1-5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学历阶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及以上;或者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两次;或者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和二等学业奖学金各一次。

2)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

3)本学历阶段,原则上应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生至少一篇,博士生至少三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发表论文时该期刊是否收录进当年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表”为准。

10.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或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的毕业生,或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或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未取得相应学位者。

2.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没有达到优秀者。

3.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

4.在规定的学分内修读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出现不及格者。

5.在就业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学校相关政策,给学校及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未落实毕业去向单位者。

六、评选程序

1.部署宣传。各学院依据本办法,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评选细则,并及时部署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向本学院所有毕业生宣传通报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评选比例、评选细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报。

2.学生申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参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需同时填写并提交《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3.学院评选。班主任、辅导员、导师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核实无误的材料上签字,同时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查,并开会讨论,按评选比例确定推荐人选。

4.公示。学院将讨论通过的推荐人选在学院内公示3天,并于525日前将《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纸质版及电子版、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校面向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认最终获奖人选。

七、奖励和表彰

1.被评为市级、校级的优秀毕业生,学校将统一奖励和表彰。

2.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奖金不可兼得。

3.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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