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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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作者: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23:07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学金种类

奖学金种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董事会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其他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且特别优秀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等级、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5%):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人奖励2500元;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人奖励1500元。

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35%):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奖励1000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每人奖励500元。

(四)董事会奖学金是我校董事会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社会实践成绩突出,为董事单位献计献策,有发明创造成果的优秀学生,每人奖励3500元。

(五)优秀新生奖学金是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并以第一志愿考入我校的新生。

(六)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为应届毕业生设立,用于奖励在校期间一贯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

(七)其他奖学金

企事业单位为培养、吸引学生,在部分专业或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刻苦学习,勇于探索,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4)身体健康,体育达标,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2.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优秀学生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特等:学习成绩位居班级前三名且综合测评位居班级前五名。

一等:学习成绩位居班级前五名且综合测评位居班级前八名。

二等:学习成绩位居班级前八名且综合测评位居班级前十名。

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以30人班级为基数排名。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班级或专业为评选基础,相应的排名要求应根据实际人数按比例调整。

2)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习优秀奖条件

学习方面特别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在85分以上;或者在学术上有创新;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中以身作则,敢抓敢管,能广泛团结同学,积极配合搞好教学改革和学校、班级精神文明建设,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条件

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和体育锻炼,在文体活动中发挥带头作用,成绩突出。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条件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高尚,举止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四)董事会奖学金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煤炭事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学年度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2)应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或在其他活动中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2.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生要求学习成绩位居班级第一名且综合测评位居班级前三名,三、四年级CET-6成绩在425分及以上(不含第一外语非英语及英语专业);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课外科技活动,理论联系实际,有创造发明成果或课外科技成果;

3)为董事单位献计献策,积极深入厂矿进行生产实践,为厂矿科技发展做出贡献;

4)在校级及以上学习竞赛和科技活动中获得较好名次。

(五)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从高考成绩高出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重点线录取分数线原始分40分及以上,并且第一志愿考入我校的新生中评选。

(六)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热爱煤炭事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成绩优秀,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不同年度两次被评为国家奖学金或校级优秀学生;

2.曾在不同年度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一次,院级优秀学生两次;

3.历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达90分及以上。

第四条 限制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1.不遵守学校校规校纪且受到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或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

3.剽窃他人成果者;

4.所在宿舍卫生差,学校和班级组织的活动经常无故缺席或迟到者。

第五条 评选办法

1.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由学校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组织执行。国家奖学金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学生根据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奖学金登记表,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董事会奖学金及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由各学院推荐,报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校主管领导批准;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学院评选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学院对推荐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学校对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

3.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造册,学生工作处汇总后统一发放。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董事会奖学金的奖金不可兼得。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奖学金。

1.经批准休学、退学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各学院及时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通知财务处办理。

2.不遵守学校校规校纪且受到处分者,停发全部奖学金。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本科生。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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